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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全力守护一江清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30 20:17:39   浏览次数:50
核心提示:关于江苏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全力守护一江清水的最新消息:水孕育了江苏的灿烂文化,滋养了江苏的锦绣繁华。在江苏看水,最不能绕开的是长江之景。只有一江清水向东流,水韵江苏才会永葆魅力。近年来,江苏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共抓长江大保护,走好


水孕育了江苏的灿烂文化,滋养了江苏的锦绣繁华。在江苏看水,最不能绕开的是长江之景。只有一江清水向东流,水韵江苏才会永葆魅力。


近年来,江苏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共抓长江大保护,走好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之路。2019年7月1日,伴随着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江苏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的正式运行,长江大保护在江苏开启了新篇章。


破冰


打破行政区划的环境资源审判机制


根据中央部署,今年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实施十年禁渔政策。禁令之下,仍有人心存侥幸,在长江里偷捕。


近日,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对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集中宣判,被告人均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两个月至8个月不等的拘役或有期徒刑。


“知道25个笼能判这样子,说什么都不干,晓得违法了。”宣判现场,被告人陈某留下了悔恨的泪水。记者注意到,这5起案件当事人都采用了国家明文禁止的捕捞方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法官安洪强表示,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使用地笼网、电鱼等方式捕捞,应当严厉打击。


2019年10月,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设立,成为省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背景下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9家基层法院之一,集中管辖南京市、句容市范围内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高伟表示,辖区沿长江岸线总长200余公里,近1年来,辖区涉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数量、被告人数量占涉长江流域水生物保护案件的比重均超过八成。


江苏省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于2019年7月1日启动运行,建立起以跨行政区划审判机构为基础的相对独立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以生态功能区和流域为单位,设立9个生态功能区环境资源法庭,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江苏全省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以及管辖不服9个生态功能区环境资源法庭审结案件的上诉案件。


“同样在长江岸边,各地对非法捕捞定罪的门槛不一样,影响法律的执行效果。”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负责人陈迎介绍,成立生态功能区法庭,实现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区域集中管辖,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刑罚标准一致,执法标准统一,实现一体保护、系统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有机整体,各环境资源法庭如何与辖区公安、检察、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协调联动,形成整体合力,成为摆在其面前的重要课题。


“在传统机制下,法院和执法机关都在同一个党委领导之下,协调比较方便,但是跨区一审判决带来问题:比如,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和其他各地相应的执法机关,不在同一个设区市的党委领导下,相应的沟通协调就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陈迎对此深有感触。


为防止跨行政区划管辖改革后导致当事人诉讼不便、成本增加以及管辖法院审理难度加大等问题,江苏省高院在“9+1”机制运行之初,专门制定《关于建立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审判工作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就全省环境资源案件立案、审理、执行以及环境司法与环境执法联动互动等事项,建立四项协作机制。


在工作实践中,各环境资源法庭也交出了自己的答卷。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所在地的如皋人民法院,联合扬州江都区人 民检察院与区公安、司法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6家环境资源执法部门,出台协同协作工作细则,这是“9+1”机制运行以来全省法院建立的首个跨区域生态环境资源协同保护机制。玄武区人民法院先后与多个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关于建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协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开展打击破坏长江流域渔业资源违法犯罪及公益保护专项行动的方案》,对非法捕捞进行全链条打击。


“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很强,在专业事实的认定方面,法官往往并没有优势。”南京工业大学教授刘小冰说,要提高制度的匹配性,在建立与“9+1”机制相适应的行政执法协同机制的同时,提升审判人员的专业水平。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成立后受理的第一案“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是国家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以来,全国首例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长江鳗鱼苗“全链条”打击的案件。为增进合议庭对案件涉及的专业性知识的理解,法庭专门邀请了两位省内知名水产渔业专家进行专业辅导;在正式庭审中,通知本案中专家评估意见的出具人到庭,就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阐述观点。


位于长江江苏段最上游的南京长江新济洲,是全国第一个长江洲滩型国家湿地公园,被称为“南京离野生动物最近的地方”。随着长江生态保护力度加大、水质提升,洲头、洲尾等处经常都能看到江豚在水中欢快嬉戏、捕食的画面。


5月9日,位于长江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的南京环境资源审判长江新济洲研究修复基地正式启动。基地由江苏省高院和南京长江新济洲湿地公园共建,依托国家湿地公园建设“长江下游湿地植物资源展示区”,作为长江下游地区替代性修复项目的实施地块,项目建设包括湿生植物资源库、沼生植物资源库、水生植物资源库。


“如果长江下游河道污染,导致水生植物受损,在进行修复时就可以去展示区调用水生植物的种子资源和苗圃。”陈迎表示,一般来说,污染到哪里,修复到哪里。但生态环境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任何一点破坏都是对生态环境系统整体的破坏,如果无法确认环境损伤点时,基于系统性修复的理念,替代性修复和补偿也可以起到治理的作用。比如,甲地所受损害可以修复到乙地。


“9+1”机制的运行,使生态环境替代修复、系统修复得以实现。某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如找不到修复的项目和地点,可在整个系统中寻找另外一个地方继续治理。比如长江第一法庭所在的江阴,可以根据需要,在辖区范围内所有的县(市、区)里面,设立修复基地,用相应赔偿资金来进行修复。而在过去传统的、以行政区划进行审判的模式下,很难处理类似问题。


同时,基地的功能是复合型的,不仅承担修复功能,还要在基地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和司法的辅助支撑体系,形成专业化审判的支撑机制。未来还要建立专家陪审员库、法庭技术专家库、专家辅助人库,为法庭的专业化审判提供技术支撑。


此外,针对环境资源审判的现实需要,还将进一步丰富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功能,将已有的18个生态环境损害司法修复基地打造成为环境司法的综合性辅助平台。


探索


司法保护与环境执法同频共振的实践之路


修复


生态环境替代修复、系统修复得以实现

 
关键词: 江苏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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