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两个规范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两个规范文件公开征求意见为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我们对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公告
为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我们对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公告发布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9月29日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人及电话:艾崇010-68205360
传真:010-68205337
电子信箱:zyzhly@miit.gov.cn
附件:1.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修订征求意见稿)》
2.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2020年9月15日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引导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中建筑垃圾是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三)本规范条件中资源化利用是指建筑垃圾经处理转化为再生材料和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过程。其中,再生材料包括再生粗(细)骨料、再生粉体、冗余土等,资源化利用产品包括利用再生材料制备的再生混凝土和砂浆、免烧再生制品等。
(四)本规范条件中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已建成的具有固定场所、从事建筑垃圾处理利用的企业。
(五)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二、企业布局和选址
(一)企业布局应根据区域内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运输半径、应用条件等,统筹协调确定。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并与旧城改造、大型工业园区改造、城市新区建设等大型建设项目相结合,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和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区域,以及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不得新建、改扩建企业。
(三)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统筹资源、能源、环境、物流和市场等因素合理选址并在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优先考虑利用现有建筑垃圾填埋场。企业的固定生产场地宜接近建筑垃圾源头集中地,交通方便,可通行重载建筑垃圾运输车,场区附近交通线不宜穿行居民区。
(四)企业厂区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应不少于10年),厂区面积、生产区域面积应与资源化能力相匹配,并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五)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拆迁、运输、处置和产品应用等产业链相关环节的整合,以资源化利用为主线,推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分类标准化、运输规范化、处置科学化、全程无害化、应用市场化,提高产业集中度,加速工业化发展。
三、技术、工艺和装备
企业应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选择自动化程度高、能源消耗指标合理、排放达标、安全稳定的生产装备及辅助设施。
(一)应根据当地建筑垃圾特点、分布及生产条件,确定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生产方式,选用连续化破碎、分选、筛分等工艺装备。原料混杂的可选用先筛后破工艺,设备宜采用重型筛分机。初级破碎宜采用颚式或反击式破碎机,二级破碎宜采用反击式或锤式破碎机,废钢筋分选应采用自动化除铁设备,轻质杂物分选宜采用气选或水选设备。
(二)应结合建筑垃圾再生材料(原料)情况和资源化利用产品类型,配备必要质量检测设备。
(三)应配备环境监测、工艺运行监控系统,以及运输车辆载重计量设施。
四、资源综合利用及能源消耗
(一)企业应全面接收当地产生的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污泥、河道疏浚底泥、工业垃圾和危险废物等除外)。企业应根据进场建筑垃圾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工艺装备,在全面资源化利用处理的前提下,生产适宜的再生材料和资源化利用产品。进厂建筑垃圾的资源化率不应低于95%。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固体废物应按要求无害化处理。
(二)建筑垃圾再生处理及资源化利用产品生产中产生的废料和粉尘等次生固体废弃物,鼓励企业全部回收利用。
(三)企业再生材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表1的规定,综合能耗测算方法宜参照相关标准。资源化利用产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同类产品能耗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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