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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实施 河北生活垃圾这样分类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8-10 11: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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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实施 河北生活垃圾这样分类生活垃圾分类真的来了。7月30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地方立法推行生活垃圾全流程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真的来了。

7月30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地方立法推行生活垃圾全流程分类制度,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链条各环节,明确责任主体和惩处措施等。

2021年1月1日起,生活垃圾分类将正式纳入河北省法治轨道。怎么分?谁来管?如何实现“闭环”?这项关乎千家万户的“大动作”牵动了广大公众的心。近日,记者采访有关专家,对条例关键点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分类标准

明确“四分法”

分类标准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条例明确为“四分法”,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目前的方案是按照住建部2019年11月发布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国家标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城建处处长巨利军介绍,这是权衡各方意见作出的选择。立法过程中的调研也显示,多数公众认可这一分法。

记者注意到,条例对种类的列举采取化繁就简原则,避免产生概念混淆。比如,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食堂和餐饮经营企业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等。

再比如,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遇突发情况进行特殊分类

今年以来,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如何规范处置废弃口罩成为各地普遍遇到的难题。

为堵塞制度漏洞,条例专门对特殊时期的生活垃圾分类作出规定。根据条例,在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况下,生活垃圾需要进行特殊分类、消毒处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相关规定并指导实施。“这将为未来进一步完善分类工作预留空间。”巨利军认为。

不按标准分可拒收

“如果垃圾分类投放后又被混装混运,那源头分类再到位有什么用呢?”调研中,很多公众有疑虑。

“这种情况将被严格禁止。”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一处处长刘汉春表示,除单位和个人要源头分类外,条例明确收集、运输和处理全程分类:收运企业必须配备专用车辆,不得混装混运;处置企业要安装监测设备,不得混合处理。

与之匹配的,是“不分类、不收运,不分类、不处理”的监督机制,如果不按标准分垃圾,收运单位可以拒绝接收。混装混运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通过‘闭环’监督机制,将有力保障全程分类效果的实现。”刘汉春解释。

关键词:社会共治

个人违规教罚并举

本着“谁生产、谁负责”的宗旨,条例首次对家庭履行分类责任作出强制性规定。根据条例,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需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推进垃圾分类仅靠道德约束难以实现。条例借鉴上海、杭州、厦门等地立法经验,对未在指定地点或指定设施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不仅有力度,还有温度。”刘汉春介绍,条例采取正面激励和反面惩戒措施,违法投放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条例,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河北省还将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便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明确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此次立法还明确了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区分单位、居住区、公共场所等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管理责任人,承担宣传引导、设置和维护垃圾投放设施、监督纠正不当行为等责任。

按照条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单位负责;农村居住区,由村委会负责。

未按要求设置收集点位、配备收集设施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管理责任人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转运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赋予乡镇街道执法权

看得见的人管不了,管得了的人看不见。垃圾分类,考验基层治理智慧。

着眼于管理职责重心下沉,破解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处罚难,条例首次以立法形式全面赋予乡镇、街道执法权,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根据条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负责日常管理,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并对垃圾分类投放进行监督。

设立分类投放指导员

“培养群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习惯,离不开大力宣传引导和全社会共同参与。”刘汉春介绍,为此条例设置宣传引导和社会参与一章,提出一系列促进措施,比如乡镇、街道可以在居住区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导员,指导员经培训后,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现场指导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此外,还通过树立先进典型、绿色积分等奖励方式,推进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活动。

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

为确保垃圾分类到位,条例进一步规定了三大类监督,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

社会监督方面,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投诉举报;行业监督方面,委托专业机构、行业协会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估;执法监督方面,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关键词:源头减量

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

源头减量,是当前垃圾分类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难点。“此前多为倡导性规定,此次条例针对特定对象突出了强制性。”刘汉春解释,比如一次性物品的过度使用,这是生活垃圾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对其予以适当限制是必要的。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和超市的管理,推行净菜上市。

条例明确,有固定门店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提供一次性木质筷子,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旅游、住宿等行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条例还要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餐饮、娱乐、洗浴、洗车等经营者,以多次使用的产品替代一次性使用产品。

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进一步减少塑料污染,“限塑令”再次升级。条例明确,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

条例同时规定,鼓励、引导减少使用和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避免过度包装

“海量快递包装垃圾带来的环境问题已不容忽视。”巨利军表示,对于外卖、网购等垃圾产生的源头,条例建立起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根据条例,生产经营者应避免过度包装;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电子商务企业使用包装规格、强度符合快递封装用品要求的包装材料,减少快递企业的二次包装;商品生产、销售、贮存、运输等经营者优先选择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破解分类和回收两张皮

“垃圾是错放地方的‘宝藏’,通过分类可以很大程度上实现变废为宝。”针对垃圾收运和回收利用两张皮问题,条例专设资源化利用一章,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加强可回收物回收量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有效衔接。

条例规定,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完善再生资源回收政策和标准,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同时,应会同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

关键词:分类施策

分步有序推行生活垃圾分类

“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垃圾分类推进不适宜一刀切。”河北省住建厅城市管理处处长朱卫荣表示,根据条例,河北省将分步、有序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具体区域和实施时间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分地域、场所和单位,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根据安排,我省将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到2025年全省各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全程分类和处理系统。”朱卫荣介绍。

城乡统筹因地制宜

“在广大农村地区,人口密度低、垃圾种类更为复杂,难以建立统一的标准化处置体系,而且存在资金不足、运行设施不全、管理机制松散等诸多制约。”刘汉春表示,条例规定实行城乡统筹、因地制宜模式。

根据条例,城乡接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不宜采用直运模式的应当根据需要建设垃圾中转站,村委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

建立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机制

在垃圾处理方面,条例引入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机制。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机制。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与有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收取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费用,用于弥补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不足和处理设施周边区域环境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