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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全国首部农村厨余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02 16:01:42   浏览次数:47
核心提示:关于宁波出台全国首部农村厨余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最新消息:宁波市为提高农村厨余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宁波市农村地区实际,近期制定出


宁波市为提高农村厨余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宁波市农村地区实际,近期制定出台全国首部农村厨余垃圾就近就地处置管理办法本办法,《宁波市农村厨余垃圾就近就地处置管理办法本办法》明确农村厨余垃圾为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剩菜剩饭、菜叶果皮、腐烂瓜果、动物内脏等易腐烂食物残余。

一、农村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布局及工艺要求

厨余垃圾就近就地处置,可根据行政村人口数量、转运距离等因素,采用“一村一建”、“多村合建”或“镇域统建”等模式建设处理终端(站点)。厨余垃圾处置终端(站点)的处理规模,应当与服务片区人口数量和厨余垃圾产生量相匹配。

一是终端(站点)布局。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布局,要结合乡(镇)域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行政区划、人口密度、交通条件、公用设施条件等因素,合理分布,相对集中,便于管理。厨余垃圾处置终端(站点)选址,应避开水源保护地、生态敏感区、洪泛区、农田、居民区,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满足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要求,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的要求,便于清运。

二是处理工艺选择。厨余垃圾处理工艺选择,应当符合当地实际,以农民可接受、操作简便、技术稳定为导向,做到资源化程度高、二次污染小。厨余垃圾经机器成肥、太阳能辅助堆肥等工艺产出的成品肥料技术指标,应当符合《有机肥料》(NY525-2012)的要求。厨余垃圾经厌氧发酵所产生的沼渣、沼液及其处理应当符合《沼肥》(NY/T2596-2014)和《沼气工程沼液沼渣后处理技术规范》(NY/T2374-2013)要求。

三是处置污染防治。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分类收集的厨余垃圾及时运输至规定的处置地点,收运过程应实行密闭化管理,防止二次污染,支持采取生化处理、堆肥等资源化方式对本地区产生的厨余垃圾就近就地处置。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产生的废水、废气应达到下列标准:废水收集后纳入管网的,应在处理站对废水进行预处理,出水水质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的要求;采用直接排放方式的,应对废水进行处理后排放,排放水质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要求。废气、恶臭气体经处理后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的要求。

二、农村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建设与竣工验收

农村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建设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关资质。处理终端(站点)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一是验收主体。调试运行期满后,受验单位应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项目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验收组对受验单位所建设的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进行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验收组出具验收证书,受验单位应及时做好资料的存档保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应向所在地区县(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备案,区县(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接到备案材料后,应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核验,发现存在不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责令整改。

二是备案材料。农村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竣工验收材料备案主体为区县(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农村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工程竣工验收应准备下列文件、资料:项目立项或者备案审批资料;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报告;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设备采购合同、设备安装和使用说明及合格证书;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材料;调试运行期间的台账记录;产出物的技术指标检测报告及污染物排放达标报告;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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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终端 太阳能 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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