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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全国首部农村厨余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6-02 16: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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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全国首部农村厨余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宁波市为提高农村厨余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

宁波市为提高农村厨余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宁波市农村地区实际,近期制定出台全国首部农村厨余垃圾就近就地处置管理办法本办法,《宁波市农村厨余垃圾就近就地处置管理办法本办法》明确农村厨余垃圾为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剩菜剩饭、菜叶果皮、腐烂瓜果、动物内脏等易腐烂食物残余。

一、农村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布局及工艺要求

厨余垃圾就近就地处置,可根据行政村人口数量、转运距离等因素,采用“一村一建”、“多村合建”或“镇域统建”等模式建设处理终端(站点)。厨余垃圾处置终端(站点)的处理规模,应当与服务片区人口数量和厨余垃圾产生量相匹配。

一是终端(站点)布局。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布局,要结合乡(镇)域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行政区划、人口密度、交通条件、公用设施条件等因素,合理分布,相对集中,便于管理。厨余垃圾处置终端(站点)选址,应避开水源保护地、生态敏感区、洪泛区、农田、居民区,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满足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要求,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的要求,便于清运。

二是处理工艺选择。厨余垃圾处理工艺选择,应当符合当地实际,以农民可接受、操作简便、技术稳定为导向,做到资源化程度高、二次污染小。厨余垃圾经机器成肥、太阳能辅助堆肥等工艺产出的成品肥料技术指标,应当符合《有机肥料》(NY525-2012)的要求。厨余垃圾经厌氧发酵所产生的沼渣、沼液及其处理应当符合《沼肥》(NY/T2596-2014)和《沼气工程沼液沼渣后处理技术规范》(NY/T2374-2013)要求。

三是处置污染防治。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分类收集的厨余垃圾及时运输至规定的处置地点,收运过程应实行密闭化管理,防止二次污染,支持采取生化处理、堆肥等资源化方式对本地区产生的厨余垃圾就近就地处置。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产生的废水、废气应达到下列标准:废水收集后纳入管网的,应在处理站对废水进行预处理,出水水质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的要求;采用直接排放方式的,应对废水进行处理后排放,排放水质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要求。废气、恶臭气体经处理后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的要求。

二、农村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建设与竣工验收

农村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建设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关资质。处理终端(站点)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一是验收主体。调试运行期满后,受验单位应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项目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验收组对受验单位所建设的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进行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验收组出具验收证书,受验单位应及时做好资料的存档保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应向所在地区县(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备案,区县(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接到备案材料后,应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核验,发现存在不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责令整改。

二是备案材料。农村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竣工验收材料备案主体为区县(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农村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工程竣工验收应准备下列文件、资料:项目立项或者备案审批资料;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报告;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设备采购合同、设备安装和使用说明及合格证书;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材料;调试运行期间的台账记录;产出物的技术指标检测报告及污染物排放达标报告;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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