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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5-18 20: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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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力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山西省今年城市治理工作的重点,日前,山西省颁布《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全力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山西省今年城市治理工作的重点,日前,山西省颁布《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6月1日施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制定《管理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部署要求的需要,也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文明水平、推动绿色发展、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需要,同时还是总结山西生活垃圾管理实践、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需要。

《管理规定》包括总则、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保障机制、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共34条。《管理规定》将适用范围界定在11个设区市以及各县级市城市建成区。

《管理规定》明确,个人未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管理规定》提出,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实行定时定点收集、不落地管理。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单独分类,可以采取定时定点、自行运输或者提前预约的方式进行收集。

《管理规定》要求,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未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或者未实行分类投放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管理规定》还明确,收集、运输单位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运送至指定的转运或者处理场所的;未使用密闭的运输工具,造成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由有关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