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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部分行政执法权下放街道乡镇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4-20 1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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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部分行政执法权下放街道乡镇首都之窗近日公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7月1日起,将包括4项

首都之窗近日公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7月1日起,将包括4项生态环保执法权在内的431项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

  

根据《决定》,原来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的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将下放到街道、乡镇,跨街道、乡镇辖区的单位由区生态环境局行使处罚权,具体执法范围由区政府予以明确。

  

此次下放行政处罚权的生态环境方面的违法行为具体包括四类: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不使用清洁能源的;对工业企业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且拒不改正的。

  

《决定》还对下放后的执法权限进行了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区有关部门要在各自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职权,需要在特定区域调整管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或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区人民政府指定原下放职权的区执法部门管辖;区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下放职权的区执法部门管辖。


同时,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街乡业务指导,协助其开展执法,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在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单位,由其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