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4-17 1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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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4月10日,生态环境部就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
4月10日,生态环境部就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修改单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防控铊排放的环境风险,完善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我部组织制订了《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修改单,并已编制完成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0年5月10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按无意见处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下载。
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席宏波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大羊坊8号
邮政编码:100012
电话:(010)84910433
传真:(010)84910433
电子邮箱:xihb@craes.org.cn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洪宇宁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电话:(010)65645468
传真:(010)65645465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3.《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4月10日 (此件社会公开)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修改内容如下:
一、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以下内容:
HJ 700-2014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二、在“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增加总铊排放限值要求(单位为 mg/L):
5.7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六、本标准修改单发布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磷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修改单要求。本标准修改单发布之日及之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磷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单要求。
原标题: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防控铊排放的环境风险,完善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我部组织制订了《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修改单,并已编制完成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0年5月10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按无意见处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下载。
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席宏波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大羊坊8号
邮政编码:100012
电话:(010)84910433
传真:(010)84910433
电子邮箱:xihb@craes.org.cn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洪宇宁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电话:(010)65645468
传真:(010)65645465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3.《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4月10日 (此件社会公开)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修改内容如下:
一、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以下内容:
HJ 700-2014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二、在“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增加总铊排放限值要求(单位为 mg/L):
5.7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六、本标准修改单发布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磷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修改单要求。本标准修改单发布之日及之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磷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单要求。
原标题: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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