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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经济特区垃圾分类新规,要求生产谁付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10 20:19:28   浏览次数:41
核心提示:关于珠海市经济特区垃圾分类新规,要求生产谁付费的最新消息:4月9日,市司法局发布了关于对《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条例》除了将我市生活垃圾进行了具体分类外,还提出了对各环节


4月9日,市司法局发布了关于对《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条例》除了将我市生活垃圾进行了具体分类外,还提出了对各环节责任人的具体处罚条款。

四大类生活垃圾

谁生产谁付费

关于生活垃圾如何分类、垃圾处理如何收费,此次《条例》也进行了明确。

《条例》将生活垃圾按照标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

1、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金属、小型废弃家电等;

2、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属于有害物质、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灯管、家用化学品和医药用品等;

3、厨余垃圾,是指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也包括家庭产生的小型树枝、花草、落叶等;

4、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的特性以及处理利用方式适时调整。

对于生活垃圾处理产生的费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珠海计划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按环节分类

对未按照要求分类的单位、个人进行罚款

此次《条例》分别设定了对各环节责任人的处罚条款,按照生活垃圾的分类责任人、投放人、收运单位、处理单位等进行分类,也明确了具体的罚款金额。

其中,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或者收集、运输单位重新分类;拒不进行重新分类的,可以拒绝收集、运输、处理,并向区相关部门报告。

更环保

免费提供一次性购物袋、餐具或将罚款

《条例》还要求减少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

其中,商品零售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免费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

旅馆业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娱乐经营场所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消费用品。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免费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汤匙等餐具。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免费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免费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汤匙等餐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目前,该条例正处于意见征求阶段,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5月10日前向司法局反馈意见。

 
关键词: 生活垃圾 垃圾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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