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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深夜发布重磅通知!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4-09 2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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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深夜发布重磅通知!日前,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通知,强调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落实分区分级防控要求,推进生产生活秩序逐步恢复。防控建议包括:生活服务类场所:建议低风险地区在做

日前,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通知,强调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落实分区分级防控要求,推进生产生活秩序逐步恢复。防控建议包括:

生活服务类场所:建议低风险地区在做好室内通风、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健康监测的前提下正常营业;在中、高风险地区应当限制人员数量,减少人群聚集。

开放式活动场所:建议低风险地区逐步恢复正常营业;中、高风险地区在做好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健康监测的前提下正常营业,并采取措施限制人员数量,减少人群聚集。大型聚集性体育活动如马拉松长跑、聚集性宗教活动、各类展览及会展等暂不开展。

密闭式娱乐、休闲场所:建议低、中、高风险地区均暂不开业,具体要求由各地依据本地疫情形势研究确定。

客运场站和公共交通工具:如飞机、旅客列车、候车室等,要严格做好通风、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健康监测等日常监管,可通过采取控制乘客数量、分散就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特殊单位场所:对于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监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特殊单位,低风险地区要做好风险防范,加强人员防护、消毒等日常防控工作;中、高风险地区要制定应急预案,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监管,有条件的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和核酸筛查。企事业单位:低风险地区做好室内通风、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健康监测等日常卫生管理;建议中、高风险地区鼓励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减少人员聚集。

国务院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

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已经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年4月6日

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对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的发现、报告、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以下简称无症状感染者)是指无相关临床表现,如发热、咳嗽、咽痛等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但呼吸道等标本新冠病毒病原学检测呈阳性者。无症状感染者有两种情形:一是经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均无任何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二是处于潜伏期的“无症状感染”状态。

第三条无症状感染者具有传染性,存在着传播风险。

第四条加强对无症状感染者的监测和发现:一是对新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主动检测;二是在聚集性疫情调查中的主动检测;三是在新冠肺炎病例的传染源追踪过程中对暴露人群的主动检测;四是对部分有境内外新冠肺炎病例持续传播地区旅居史人员的主动检测;五是在流行病学调查和机会性筛查中发现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规范无症状感染者的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无症状感染者,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县级疾控机构接到发现无症状感染者报告后,24小时内完成个案调查,并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登记,将个案调查表或调查报告及时通过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上报。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在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解除医学观察日期。

第六条强化信息公开。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天公布无症状感染者报告、转归和管理情况。各省(区、市)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情况,本土传播和境外输入情况分别统计报告。

第七条加强对无症状感染者的管理。无症状感染者应当集中医学观察14天。期间出现新冠肺炎相关临床症状和体征者转为确诊病例。集中医学观察满14天且连续两次标本核酸检测呈阴性者(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可解除集中医学观察,核酸检测仍为阳性且无临床症状者需继续集中医学观察。

第八条无症状感染者在集中医学观察期间如出现临床表现,应当立即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治疗,确诊后及时订正。

第九条对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集中医学观察14天。

第十条组织专家组对集中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进行巡诊,及时发现可能的确诊病例。

第十一条对解除集中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应当继续进行14天的医学观察、随访。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后第2周和第4周要到定点医院随访复诊,及时了解其健康状况。

第十二条有针对性加大筛查力度,将检测范围扩大至已发现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的强化监测,一旦发现无症状感染者应当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第十三条无症状感染者具有传播隐匿性、症状主观性、发现局限性等特点,国家支持开展无症状感染者传染性、传播力、流行病学等科学研究。

第十四条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等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信息沟通、交流合作,适时调整诊疗方案和防控方案。

第十五条各地要加大新冠病毒知识科普宣传力度,指导公众科学防护,广泛开展培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等的防控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