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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审议通过 将加强非常规水利用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3-11 1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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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审议通过 将加强非常规水利用2020年3月6日,贵州省人大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

2020年3月6日,贵州省人大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是贵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新时代治水思路的有力举措,为保护水生态、破解水问题、保障水安全进一步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该《条例》是贵州颁布的首个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共有六章,四十三条。《条例》明确了“节水优先、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节水工作总方针,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条例》有七大亮点:

 

一是严守红线指标——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条例》规定,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省、市州、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该制度是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的要求,明确贵州水资源利用上线和强度底线,将极大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及有效减少污水排放。

 

二是强化联合发力——明确7部门分工主抓责任。《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节约用水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发改、住建、工信、农业农村、教育、机关事务等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真正形成政府齐抓共管、社会全面协作做好节水相关工作的态势和决心。

 

三是实行节水“三同时”——新、改、扩建项目须配建节水设施。《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

 

四是开源节流“活水来”——加强非常规水利用。《条例》规定,鼓励支持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企业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及输配管网。鼓励有条件的新建居民小区安装再生水回用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建筑施工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因再生水水量不足确需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取水,并计量缴费。

 

五是管好城镇节水——推动公共建筑节水和高耗水行业节水。《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公共建筑节约用水。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节水型器具,已建成的公共建筑未安装节水型器具的,应当限期更换。《条例》还规定:洗车、水上娱乐业、人造滑雪场等高耗水用水行业,应当采用低耗水和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

 

六是推动节水市场化——实行节水效益合作共享。鼓励和支持从事节约用水服务的机构与用水单位签订合同,通过提供节水评估、融资、改造、管理等服务,以节水效益分享方式获得合理利润。

 

七是市场调节保障用水——健全阶梯水价和累进加价制度。《条例》规定,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根据本省实际,在保障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国家的有关要求,明确要求价格调整必须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并充分听取居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立动态调整和评估机制,保障第一阶梯稳定覆盖80%以上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