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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环境风险防控工作指南》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2-05 12: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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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环境风险防控工作指南》为有效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规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环境风险

为有效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规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环境风险防控工作指南》。该指南着重从涉疫医疗废物、涉疫生活垃圾、涉疫医疗废水、涉疫生活污水、监测与防护五个方面,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规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环境风险防控工作作出指导。


在规范收集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点产生的医疗废物(以下简称涉疫医废),应当按照传染病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不得与其他医废和生活垃圾混堆混装。每个包装袋、利器盒应当系有或粘贴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医废产生单位、产生部门、产生日期、类别,并在特别说明中标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简写为“新冠”。


在转移运输上,涉疫医废运输原则上专车专用、一车双人,受运输能力限制无法做到专车专用的,应将涉疫情医废与其他医废在车内分区分层放置。转运路线尽量避开人口稠密地区以及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和上下班高峰期。运输车辆进入医废处置单位前,要先对车辆外部进行喷洒消毒,卸载后再对空车和卸运工具进行消毒,含氯消毒液浓度在1000mg/L左右。


在集中处置上,优先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隔离观察点、发热门诊等敏感区产生的医废和垃圾的处置。对进厂后的涉疫医废直接投入焚烧炉,做到随到随烧,确需暂存的,暂存时间不超过12小时;对因焚烧量不足无法立即焚烧的,应做好与其他医废的合理调剂,确保当日焚烧。对地处偏远的地区,特别是山区农村,难以做到当日转运、集中处置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就地焚烧处置;鼓励当地政府采购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实施应急处置。


在信息化监管上,涉疫情定点医院和各地市医废运输、处置单位,应在“福建省生态云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注册备案,及时申报医疗废物(包含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的产生量、产生时间、转移时间及处置去向、医废管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规范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涉疫情定点医院和医废处置单位要在污泥贮存池、医疗废物集中贮存点等关键点位安装视频监控,并实现与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联网。


在涉疫生活垃圾上,诊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传染病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严禁将医疗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对涉疫情的隔离小区、集中观察点产生的生活垃圾(包括一次性口罩、手套等),配合指导相关部门按要求规范收集,参照医废管理要求规范处置。


在涉疫医疗废水上,对于已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确保正常运行;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参照相关标准规范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通过投加消毒剂等方式杀菌消毒,严禁未经消毒的医疗废水外排。


在涉疫生活污水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密切关注进水水质含氯指标的变化情况,对含氯指标偏低的,要投加消毒剂进行消毒,并控制排入后续处理设施的污水余氯量不高于8 mg/L。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对出水采取投加含氯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要求。


在监测与防护上,现场检查、督导、监测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在保障人员健康安全情况下开展工作,重点防范污水收集、曝气和污泥处置等环节通过空气传播的病菌。工作完毕后应立即进行个人清洁,及时更换隔离衣、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对防护靴、护目镜等进行消毒,更换后的防护用品须收集后进行无害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