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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东海三男子偷排含酸废水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15 20:12:40   浏览次数:69
核心提示:2020年01月15日关于连云港东海三男子偷排含酸废水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刑的最新消息:司某甲、司某乙和司某丙三人均为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的农民,三人的年龄也基本差不多,都是1987年前后出后的“80”后,三十多岁风华正茂的年龄,却因为违法排污触犯法律而获刑,在自己的


司某甲、司某乙和司某丙三人均为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的农民,三人的年龄也基本差不多,都是1987年前后出后的“80”后,三十多岁风华正茂的年龄,却因为违法排污触犯法律而获刑,在自己的“人生档案”中抹上了一笔本不该有的污点。该三人在从事镀锌铁链的生产过程中,因将未经环保技术处理的含酸废水直接排放,严重污染了环境,被公诉后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刑,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2019年12月29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原判决。

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4日期间,司某甲、司某乙和司某丙三人合伙在东海县经营一五金加工厂加工生产镀锌铁链,司某甲负责日常生产经营及费用收支,司某丙负责开车送货,司某乙则负责协助生产、送货等工作。约自2018年2月起,司某丙因故就未再参与该加工厂的生产经营活动,等于退出了他们的合伙生意。根据案审的细节资料显示,在该镀锌加工厂的生产期间,司某甲、司某乙和司某丙在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形下,将镀锌加工产生的含酸废水,没有经过任务的环保技术处理,便通过厂内墙边的水沟排放到厂房西侧约2米的一个没有做防渗漏措施的蓄水池内,继而造成含污染物的废水通过这个蓄水池渗入到了土壤当中,另外还有一部分废水经墙边水沟漫流到加工厂南侧一处约6米的农业灌溉渠内。

曾被人民网曝光的东海酸污染。

2018年4月4日,东海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该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排水沟正在排放废水。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厂区围墙边排水口水样和蓄水池内水样,委托东海县环境监测站进行检测。经检测,厂区围墙边排水口废水PH值为4.18、锌含量为6.43mg/L、总铬含量为0.058mg/L,蓄水池内废水PH值为0.89、锌含量为123mg/L、总铬含量为1.208mg/L。

根据国家颁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的污水,污水排放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的污水,污水排放执行二级标准。其中,总铬属于第一类污染物,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5mg/L;PH、总锌为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PH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一、二级标准均为6-9,总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一、二级标准分别为2mg/L和5mg/L。

案发后司某甲和司某乙主动投案,司某丙则在浙江省衢州被抓获。法院认为,司某甲、司某乙和司某丙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根据三人的具体犯罪情节酌情量刑,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司某甲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司某乙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司某丙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一审判决后司某乙和司某丙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南京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决。

连云港市东海县是酸洗污染重灾区,2017年2月23日,江苏省“263”专项行动督察组对东海县部分地区私挖滥采石英砂破坏农田、房山镇芝麻酸洗石英砂集中区和曲阳乡晨翔石英公司等酸洗集中区酸洗废水和污泥污染周边环境等问题进行督查,并要求立即整改。也曾被包括人民网、新华日报等在内的多家媒体曝光。

 
关键词: 东海县 排放 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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