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川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记者日前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获悉,历时一年多起草编制的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20年1月
记者日前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获悉,历时一年多起草编制的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规定,岷江、沱江流域重点控制区域内,设计处理规模为20m3/d-500m3/d(含20m3/d,不含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将上调一级。
《标准》的出台经过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充分的意见征询。据了解,《标准》由原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牵头,联合四川省环境科学学会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制定工作。在收集相关文献资料、咨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组前往自贡市、泸州市和凉山州等10个市(州)进行实地调研,并赴湖北、河南等省考察学习。《标准》送审前,总计向52家单位、11位专家学者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94条。根据相关意见建议,编制组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对于具体内容的确立,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农村生态环境处处长蒲彬告诉记者:“四川农村生活污水的特点是单户污水量少、排放分散、水质水量波动大。”因此,有必要参考北京、天津、江西等9个省(市)编制标准的经验,兼顾农村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确定了控制指标、排放限值、监测方法和实施监督等规定。
首先,在编制中将因地制宜和宽严相济相结合。特别是考虑到岷江、沱江重点控制区域的环境管理要求,这也是这些重点控制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上调一级的缘由。
其次,更加注重合理可行,注重实效。充分考虑相关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合理确定指标限值要求。如,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鼓励优先选用生态处理技术,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
在体系协调、有机衔接上,四川还充分考虑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协调性,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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