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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表态!生态环境部:严格禁止对中小企业“一刀切”!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19-12-26 16: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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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表态!生态环境部:严格禁止对中小企业“一刀切”!近日,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就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规范生态环境督察执法工作,提升执法规范性公平性等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在

近日,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就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规范生态环境督察执法工作,提升执法规范性公平性等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在“答记者问”中,负责人明确否定了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中对企业采取简单粗暴的“一刀切”处置措施,并将通过4方面的具体举措加以落实,以实际行动支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那么,生态环境部具体都做了哪些表态呢?

(以下为“答记者问”原文 转自“生态环境部”微信公众号)

问:生态环境部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中出现的“一刀切”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下一步有什么打算?

答:我部坚决反对、严格禁止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中对企业采取简单粗暴的处置措施,对既影响损害生态环境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也损害合法合规企业的基本权益的“一刀切”行为零容忍。我部印发的《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

严格禁止“一刀切”,保护合法合规企业权益,对于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

一是制定出台禁止“一刀切”的具体指导意见,明确具体要求。在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中,细化禁止“一刀切”的措施,提高可操作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环保“领跑者”企业和环境友好的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引导规范发展,保障正常生产。

二是规范环境执法行为,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我部印发《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领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全国生态环境部门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制度,从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约束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三是加大对“一刀切”行为查处力度,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地方移交问责并曝光。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在组织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等工作中,

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做法。对采取集中停工、停业等“一刀切”方式应付督察的行为严肃查处,对确实属于“一刀切”问题的作为重要事项向地方转办。

例如,对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区为应对监督检查导致部分非“散乱污”企业关停问题,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及部分街道“一刀切”导致部分街镇餐饮企业大面积停业,板材企业集中停产停业等问题进行了曝光和移交问责。

四是统筹规范监督检查频次,做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

我部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统筹规范监督检查频次,大幅减少督查检查考核数量,只保留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强化监督帮扶两项。出台实施《统筹规范强化监督实施方案(试行)》,整合安排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水源地保护、打击“洋垃圾”进口、“清废”行动等多项专项任务,对计划、任务、时间、地域、人员、方式进行全方位统筹,实现监督检查规模、人数以及地方配合工作量大幅减少。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坚决禁止生态环境督察执法“一刀切”,进一步提高执法规范性和公平性,坚持优化服务与严格监管并重,引导激励和约束惩戒并举,做好引导企业环境守法工作,为企业守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针对生态环境部的此番最新表态,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中小企业主以下几点:

其一,所谓将会严格禁止的“一刀切”,是针对原本在环保领域合法合规的中小企业而言的。也就是说,若涉案企业确实存在环保违法行为,那么对其严格执法、整治、处罚才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故此,广大中小企业主一定要在企业创办之初就严格遵守环保领域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排放标准,避免因环保问题而遭遇罚款、关停甚至清理拆除等严重后果。一旦真的违法、超标了,“一刀切”很可能就不再是“严格禁止”的对象了。

其二,如在经营中遭遇以环保目的为由的征收拆迁项目,被征收人可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或者《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主张企业的补偿安置权益。特别是针对停产停业损失、机器设备搬迁费用、人员安置费用等方面要积极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

一般而言,环保只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范畴中的一种,征收的程序和补偿的标准并不会因此而有所区别。

其三,清理整治中的“拆除”是对中小企业权益影响最为重大的一种处置措施,必须谨慎应对,必要时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拆除的决定、行为是否合法,一要看作出的主体是否适当、有权,二要看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是否适当,三要看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的程度上是否符合行政法领域的比例原则,四要看拆除行为是否严格符合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