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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子公司深圳违法遭罚款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19-12-24 1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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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子公司深圳违法遭罚款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以下简称“宝安监管局”)对深圳市洁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洁驰&rdqu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以下简称“宝安监管局”)对深圳市洁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洁驰”)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违法事实罚款人民币3万元。记者查询发现,深圳洁驰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股票代码:002310)子公司。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宝安监管局对深圳洁驰作出上述处罚。处罚决定日期为2019年11月2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宝罚字[2019]桥184号。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按违法设备的数量每台处以三万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深圳洁驰成立于2007年1月4日,隶属于东方园林旗下。2018年2月,东方园林以货币资金37100.00万元收购了深圳洁驰70%的股权。

东方园林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深圳洁驰为其重要非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深圳洁驰营业收入为5109.74万元;净利润为-1605.88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47.56万元。

半年报指出,自上市以来,东方园林从传统园林景观行业逐步转型升级为生态环境建设运营企业。2018年以来,在外部融资环境变化、行业政策调整的背景下,公司主动调整业务方向,集中资源发展水环境治理业务和工业危废处置业务,形成了双轮驱动的业务格局。

四个月前,东方园林曾遭水务部门处罚,因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9年7月4日,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对东方园林罚款1万元。因东方园林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房水罚字[2019]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款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0月30日晚间,东方园林披露三季报,公司前三季度营收38.36亿元,同比降60.24%;净利润-8.86亿元,同比降190.81%;其中第三季度营收16.45亿元,同比降48.36%;净利润850.63万元,同比降97.26%。东方园林表示,9月30日公司控股权转让完成过户,公司流动性将逐步增强,财务状况逐步恢复健康,第四季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将有明显改善。

截至12月20日收盘,东方园林报4.99元,总市值为134.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