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长江保护法(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长江保护法(草案)》12月23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迎来首次审议。同时,会议再次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12月23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迎来首次审议。同时,会议再次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
会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高虎城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的说明。这部法律草案由全国人大环资委拟定,已于10月2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二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高虎城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长江保护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习近平总书记两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根本遵循,针对长江特定区域、特定问题采取特别制度措施,保护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障自然资源高效合理利用,防范和纠正各种影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支撑和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草案明确规定在长江流域从事各类活动,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多元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他说,保证长江流域生态安全,需要在科学规划的前提下,做好顶层设计。在统筹协调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地方和全社会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实现多元共治。
他说,制定长江保护法,旨在科学合理划定各方职责边界,理顺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流域与区域、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关系,建立起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长江流域管理体制。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建立起全流域水岸协调、陆海统筹、社会共治的综合协调管理体系。草案在保障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地方积极性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协调机制的权威性,明确了协调机制的统筹协调职责。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在会上作了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一款有关防治原则的规定,修改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并相应增加相关规定。建议增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等。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等规定。同时,建议增加生活垃圾分类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原则的内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还建议增加“保障措施”一章,并就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责任方面做出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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