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 《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
明年1月1日起 《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12月18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
12月18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邢台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全文见六版)
当前,随着减排空间收窄,邢台市大气污染治理已进入深水区,治理任务十分艰巨。为长期有效保证大气环境稳定向好,加快破解重化围城困局,需要形成一套根本性、长远性的方针、政策、措施,进一步从法律上规范相关工作。此外,邢台市有较多重要工业遗存,但随着工业转型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老厂矿停产搬迁,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迫在眉睫。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将《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邢台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列入2019年度立法计划。立法工作中,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开展了大量的立法调研、论证、评估和征求意见建议等工作,为保证立法质量奠定了坚实基础。
《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共二十九条,包括适用范围、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污染防治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充分结合邢台市实际,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责任及工业企业职责,针对不同污染情况精准施策,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加大投入,拓宽了对工业企业大气排放的监督渠道。
《邢台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设总则、普查认定、保护管理、利用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四十五条,体现了邢台市进一步把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法轨道,对促进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与城市发展有机融合,传承发展邢台市优秀工业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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