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地标《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为强制性标准
山西地标《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为强制性标准提要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于2019年11月1日,以2019年第74号公告发布了6项山西省地方标准。分别为:《
提要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于2019年11月1日,以2019年第74号公告发布了6项山西省地方标准。分别为: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19)
《山西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DB14/67-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726-201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703-2019)
《再生橡胶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30-2019)
由于版权声明,标准全文不宜公开推送,本公众号只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本期为《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703-2019)。
标准变化
2018年5月30日,山西省发布地标《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T1703-2018),自2018年7月30日实施。本次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703-2019)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是2018地标的修订版。修订后的变化为:
1、修改为强制性标准
2、增加了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3、增加了达标判定方法
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
1、原辅料装卸、贮存、运输、制备
翻车机室或卸煤沟应采用封闭或半封闭式,并采用喷淋措施;储煤场全封闭,配自动喷淋;厂区地面硬化,原辅料出口设车轮车身清洗等。
输煤系统、制煤系统采用密闭式,并配备除尘设施。
其他粉料、粒状料都应封闭并配备除尘设施。
2、副产物贮存、转运系统
灰渣设灰库、渣仓,并配备除尘系统;粉煤灰采用气力输送;干灰运输密闭。
干灰场应喷水碾压,湿灰场应灰面水封。
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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