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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2019-2020年冬春季部分重点工业行业开展错峰生产的通知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19-12-02 10: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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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2019-2020年冬春季部分重点工业行业开展错峰生产的通知日前,宁夏发布关于2019-2020 年冬春季部分重点工业行业开展错峰生产的通知。全文如下:  自治区工业和信

日前,宁夏发布关于2019-2020 年冬春季部分重点工业行业开展错峰生产的通知。全文如下: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关于2019-2020 年冬春季部分重点工业行业开展错峰生产的通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经发局、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避免冬春季重点工业行业生产排放加重大气污染,持续推进全区空气质量改善,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6〕351 号)、《自治区2019-2020 年冬春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现就我区部分重点工业行业2019-2020 年冬春季开展错峰生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各地要以错峰生产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少于采暖期新增排放量为原则,依法合理确定具体行业错峰生产时间、强度。
  (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明确的淘汰类产能及安全、环保、能耗不符合有关要求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产能错峰期间一律实施停产。未列入生态环境部门工业炉窑管理清单的炉窑一律纳入错峰生产范围。
  二、错峰生产时间
  2019年12月1日-2020 年3月10日。
  三、错峰生产重点行业
  (一)冶金行业。
  1.钢铁企业:在不影响企业生产线(主体设备)安全运行的条件下,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2.铁合金、炭素企业:对能耗、环保、安全达不到有关要求的,由各市根据实际实施限产或停产。
  (二)建材行业。
  1.水泥企业。全区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含电石渣水泥和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产线)。承担居民供暖、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生产线不能在冬春季错峰生产期间停窑的,由该企业提出在供暖结束和协同处置完成后的停窑时间安排的承诺,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审核确认,在夏秋季安排错峰生产。水泥粉磨站原则上不参与错峰生产,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实施错峰生产。为了更好地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支持行业协会牵头组织企业开展夏秋季错峰生产。
  2.砖瓦企业。除以粉煤灰、煤矸石为主要原料和以天然气为燃料且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达标排放企业外,其他企业错峰生产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三)化工行业:电石、焦炭、活性炭、金属钠、染料等企业,能耗、环保、安全达不到有关要求的,由各市结合实际实施限产或停产。
  (四)铸造行业: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铸造熔炼设备采暖期实施停产。
  四、工作要求
  (一)实施差别化错峰。各市要结合产业结构、大气污染状况等,针对不同行业、企业排放实际,结合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分级评价,制定差别化错峰生产方案,坚决防止和杜绝“一刀切”等不作为问题。错峰生产方案要细化落实到每条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要结合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适时对错峰生产方案进行灵活调整。要督促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企业和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市要建立协调机制,采取用电监控、巡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企业落实错峰生产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要及时处理投诉信息,对不执行错峰方案的企业及时约谈,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通过媒体曝光;要督促辖区内错峰企业针对可能引发的风险做好防控预案,减轻错峰生产对企业运营和安全生产的影响。
  (三)积极宣传引导。各市要对错峰生产企业名单、停限产装备及最大日产量、停限产时限、停限产方式等实行台账式管理,并在门户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要把落实错峰生产与履行社会责任、助力环境改善、满足群众民生福祉结合起来,加强政策宣传,增强自律意识;要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牵头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监督,协调督促企业加强自律,推动错峰生产落实。
  (四)强化考核问责。各市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目标责任,对辖区内工业企业摸排工作不细致、监督检查不到位、限停产实施方案不得力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对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生产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发局)、生态环境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督促指导错峰生产平稳有序开展。错峰生产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工作开展情况,于2020 年4 月10 日前分别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 年11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