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出台,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生活垃圾分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出台,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生活垃圾分四类: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办法》,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物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和织物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厨余垃圾,是指家庭废弃的有机易腐生活垃圾,包括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等和果蔬、水产市场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包括废弃菜叶、水果、鱼虾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大棒骨、贝壳等。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对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应当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分类投放:
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
《办法》指出,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人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可回收物应当投入有可回收物标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家具,应当预约回收经营企业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动物尸体混入生活垃圾。
分类收集:每个住宅区至少设置
一个可回收物和一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按照《西安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
从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选址和设置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和设置要求,通过预约回收或者在可回收物回收点定时定点回收等方式提供便民回收服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及本市的相关规范配置收集容器:住宅区收集点应当配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个住宅区至少设置一个可回收物和一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商务、办公、生产区域应当配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设置一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人行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通道。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混合收集。
分类运输:
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分类相关标准,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运输过程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经许可的单位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运往生活垃圾处理场(厂)。
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规范生活垃圾收集站(点)标识,规范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站点、路线和时间。
从事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运输单位,应当执行行业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同时,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等。
分类处置:
采用先进成熟环境友好的处置技术
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采用先进的、成熟的、环境友好的处置技术;对可回收物采用循环利用,对有害垃圾采用无害化处理,对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置等方式利用,对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填埋等方式处理,逐步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由取得生活垃圾处置许可证的服务单位进行处置。大型农贸市场、果蔬市场、超市、公园内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可以由经营单位采用技术手段就近就地处理;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
从事生活垃圾处置的单位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等;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依法核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监督管理:
违反分类管理办法城管部门进行处罚
市、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的综合考核制度,将垃圾分类管理情况纳入考评指标,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我市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社会监督员由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选聘,成员中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地区村民代表、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第三方机构代表等。社会监督员有权进入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以及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了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情况以及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运行等情况,查阅环境监测相关数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违反办法规定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的个人不良行为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随意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收集单位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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