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生态环境行政案件纳入行政案件管辖改革范围
福建:生态环境行政案件纳入行政案件管辖改革范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深化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此次改革的亮点之一就是将生态环境行政案件纳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深化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此次改革的亮点之一就是将生态环境行政案件纳入行政案件管辖改革范围,实现对主要类型行政案件管辖改革的全覆盖。
改革后,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将受理部分生态环境类行政案件,以及以福州(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县级政府为被告的七类行政案件。生态环境行政案件纳入管辖改革范围。涉及“二江”(闽江、九龙江)、“一公园”(武夷山国家公园)、“一海域”(福建沿海)的跨设区市行政区划的生态环境一审行政案件,涉及福州地区的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审案件,及其他在全省有重大影响或敏感复杂的生态环境一审行政案件,指定福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受理。其他生态环境一审行政案件,均根据被告法律地位及案由,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
此次改革调整中级法院一审行政案件指定受理方案,对应福建两大协同发展区,将全省划分成闽东北、闽西南两个司法片区。福州(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宁德、莆田和南平为闽东北片区,厦门、漳州、泉州、龙岩和三明为闽西南片区。除信息公开案件和指定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部分行政案件外,原各中级法院管辖的以市、县级政府为被告的其他一审行政案件,在所属司法片区内,指定异地中级法院管辖。
同时,此次改革还调整涉外、涉港澳台行政案件管辖。全省涉外、涉港澳台一审行政案件,均根据被告法律地位及案由,确定相应的受理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欧岩峰介绍,福建自2015年9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政案件管辖改革。经过四年多的实践,行政案件“立案难”问题实质解决,全省一审行政案件受理数从2015年的5470件,增长至2018年的9059件;行政案件“审理难”问题明显改善,行政案件管辖改革后,行政区域与司法管辖区域相对分离,避免了案件审理可能受到的非正常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全省一审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从2015年的13.1%,上升至2018年的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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