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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迈出第一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05 16:03:06   浏览次数:48
核心提示:关于陕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迈出第一步的最新消息:图为2018年发生在清姜河城市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4·17”水污染事件现场。随着82万余元的生态环境赔偿费用近日上缴国库,陕西省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在宝鸡结案。这标志着陕


图为2018年发生在清姜河城市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4·17”水污染事件现场。


随着82万余元的生态环境赔偿费用近日上缴国库,陕西省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在宝鸡结案。这标志着陕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迈出了实质性的重要一步,也意味着企业在构成环境污染犯罪后,除了企业相关责任人可能会受到追究,企业需要缴纳一定的罚金外,还要对污染修复产生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宝鸡艰难办完省内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10月中旬的一个下午,在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渭滨分局局长张群莉的带领下,记者来到2018年发生在清姜河城市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4·17”水污染事件现场。


记者看到,除了靠近山体一侧之前遭污染的河堤被浇筑上水泥外,河流周边再无其他变化,去年被泄漏柴油污染的河水早已变得清澈,正穿过桥洞向下游流去。


张群莉回忆,当时河岸边一辆工程车辆的油箱发生了漏油,大概180升的柴油顺着河岸流进河里,污染了下游水厂来水,一度对饮用水造成严重影响。事故发生后,宝鸡市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对受污染河水进行拦截吸附,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清理。与此同时,又对柴油泄漏的河段进行取样监测,为后续开展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做积极准备。


2015年,我国开始在部分地区试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8年起,试行范围扩展至全国。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在开展清姜河污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前,由于陕西既非国家试点,省内又无一个市区开展,只能“摸着石头过河”。


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市级政府作为各地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授权或委托环保部门在内的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然而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在赔偿工作刚开始时,就遇到了麻烦。


“简单的一个授权报告,我们就过了很多道门槛,首个案例,政府很慎重。总之是碰到一道门槛,就拿着国家的文件,给大家解释一遍政策。一个授权从申请到最终拿到手里,用了将近一个半月的时间。”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法制督查科科长赵庆回忆。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作为赔偿工作的基础部分,在赔偿权利人的主体资格问题解决后,就需要寻找具备评估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可在这时,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又遇到了难处。


张群莉说:“全省只有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一家鉴定机构,没有其他单位我们可以请来就近现场进行指导。”


积极沟通协调后,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抽调工作人员着手进行清姜河污染河段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以及后续评估工作。2018年7月,《“4·17宝鸡柴油泄漏污染清姜河事件”应急阶段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书》完成,该报告也是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做的第一份评估报告。


紧接着就是与问题企业进行赔偿磋商。今年3月,双方签订赔偿协议,按照协议约定,中铁十七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总共赔偿包括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费等在内82.4万余元。


从过去“一罚了之”到如今损害担责,受损修复


耗时一年有余,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最终顺利完成了陕西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此时,赵庆感慨之前所有的努力都是值得的。


“通过第一例案件,我们的工作不光是解决了一个案件的探索问题,同时也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做了很好的宣传。按以往的管理惯例,出现了这类问题,如果够不上环境污染犯罪,我们能采取的行政措施就是处罚,一罚了之。”


宝鸡市探索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也为陕西更多地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张大昌告诉记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目的,就是改变目前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现状,实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增加环境污染损害者的违法成本,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及时修复,进而维护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同时,也补充立法空白,为完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进行有益探索。”


2019年,针对陕北北洛河不同时期发生的两起污染事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延安市生态环境局也完成了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陕西省鼓励全省各地市从重大的环境行政处罚和突发环境事件入手,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共有6起赔偿案件。其中3起已经结案,3起正在委托进行鉴定评估工作。”张大昌介绍。


筛选近三年的环境处罚案,从中提起损害赔偿


据了解,到现在,陕西省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已累计达到846万余元。接下来,陕西将在今年制定出台《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办法》《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配套制度,指导全省更好开展索赔工作。


张大昌表示:“下一步,还要对各地市从2017年到2019年环境处罚案件中,至少排查出5起生态环境损害案例,列出清单,从中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一个微妙的变化是,在探索陕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时,宝鸡市生态环境部门是追着政府,要损害赔偿的授权。然而不久前,当宝鸡境内再次发生污染事件时,是政府主动要求他们进行生态损害赔偿。


记者了解到,目前,陕西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积极,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也不容忽视的是,各地发展不均衡,有的地市还未出台实施方案,未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再有,已完成的案例全部集中在水污染方面,其他类型的污染尚未涉及,因此,陕西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要做到全面发展,还有更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 陕西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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