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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19-11-03 20: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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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已于2019年9月20日公布,自201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已于2019年9月20日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该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等3个配套文件予以公告,与该办法一并施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0月25日印发
  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指导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开展相关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南要求,不断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包括编制单位的人员配备、工作实践和保障条件等三个方面。
  第四条 人员配备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配备一定数量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单位,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掌握相关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人员、熟悉相应类别建设项目工程/工艺特点与环境保护措施的人员,以及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人员;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第1项中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近3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5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3.编制重点项目(清单附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第1项、第2项中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近3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过或者作为主要编制人员编制过相应类别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及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10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编制核与辐射类别重点项目(输变电项目除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全职人员中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二)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时
  1.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培训、研修、远程教育等;
  2.每年参加相当一定学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
  第五条 工作实践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具备相应的基础能力
  1.建设项目工程分析能力;
  2.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能力;
  3.环境影响分析、预测与评价能力;
  4.环境保护措施比选及其技术、经济论证能力;
  5.相关技术报告和数据资料分析、审核能力。
  (二)具备相应的工作业绩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近3年内主持编制过一定数量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2.编制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近3年内主持编制过一定数量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
  近3年内承担或者参与过一定数量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科学研究课题,或者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制修订工作。
  第六条 保障条件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
  1.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2.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档案资料管理设施及场所。
  (二)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1.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
  2.建立和运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信息化管理系统;
  3.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交流与培训制度。
  (三)配备相应的专业软件和仪器设备
  1.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软件;
  2.配备一定数量的图文制作和专业仪器设备。
  第七条 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符合本指南要求的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配备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技术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技术单位的工作业绩和科研工作量以及配备的专业软件和仪器设备数量等情况,可作为建设单位比选技术单位的重要量化参考指标。
  第八条 本指南所称全职,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的用工形式。
  本指南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分别是指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本指南所称相应类别,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对应的项目类别。
  本指南所称近3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科学研究课题、标准、技术规范等的批准、审查、验收(鉴定)或者发布时间为起点计算。
  本指南所称技术单位,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中所称的技术单位。
  附:重点项目清单

重 点 项 目 清 单

序号

项目类别

重点项目

1

纺织业

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纺织品制造项目。

2

造纸和纸制品业

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项目;造纸项目。

3

石油加工、炼焦业

炼油项目;乙烯项目;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煤制天然气、油、化学品项目;焦化项目。

4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铬盐生产项目;氰化物生产项目;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项目;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农药原药生产项目。

5

医药制造业

原料药生产项目。

6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炼铁、球团、烧结项目;炼钢项目。

7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铅蓄电池制造项目。

9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火力发电项目(不含燃气发电工程和背压机组项目);生活垃圾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

10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新建、扩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项目。

11

环境治理业

年处置1万吨及以上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年利用10万吨及以上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

12

公共设施管理业

生活垃圾填埋项目;生活垃圾焚烧项目(不含发电)。

13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年产15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采项目。

14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天然气新区块开发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石油开采新区块开发项目;新建海洋油气开发项目。

15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年产500万吨及以上的铁矿采选项目。

16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项目。

17

水利

在跨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项目;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

18

海洋工程

50公顷及以上的填海项目;100公顷及以上的围海项目;跨海桥梁工程项目;长度1.0公里及以上的海底隧道项目。

19

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跨省(区、市)的3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项目;新建、增建跨省(区、市)的铁路(不含30公里及以下铁路联络线和30公里及以下铁路专用线)项目;新建运输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涉及危险品、化学品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跨境、跨省(区、市)的200公里及以上输油、输气干线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化学品输送管线;地下油库(不含加油站的油库)项目;地下气库(含LNG库,不含加气站的气库)项目。

20

核与辐射

750千伏及以上交流和±500千伏及以上直流输变电项目;新建、扩建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处置(独立的放射性废物贮存设施除外)项目;新建、扩建铀矿开采、冶炼项目以及项目退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使用Ⅰ类放射源(医疗使用的除外)的核技术利用项目;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核技术利用项目。

   注:上述项目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未涉及规模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但已列明新建、扩建等的除外

相关资料下载:附件2+附件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