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解读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解读新修订的《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已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12月8日公布实施。《条例》作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一
新修订的《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已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12月8日公布实施。《条例》作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一项基本法规,是加强城市环境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和保障。 一、《条例》修改的背景和原因是什么 近年来北京进入了高速发展期,市民对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的需求愈加强烈。同时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的任务和目标以及新修编的《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也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北京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状况与新形式要求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乡差距明显,尚未实现管理上的城乡统筹农村地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的环境卫生问题较为突出:城市容貌景观缺乏统一规划和整体设计损害了城市容貌的和谐美观;部分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现象仍较严重“小广告”、违法建设、不规范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等没有得到有效治理。为了适应北京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和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对环境建设的要求有必要通过修改《条例》.充实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措施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提供法律支持。 二、修改的经过是怎样的? 1993年以来,北京市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地方性立法主要经过了三个重要阶段:1993年9月17日,市第+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这个《条例》实施9年对加强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改善城市面貌推进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该《条例》受到制定时实际情况的限制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城市容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服务等内容规定得不够全面或明确。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该条例已无法适应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一步推进的需要。尤其是2000年以后北京已提出在全国率先实现现代化的奋斗目标,这就要求北京的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走在全国的前列。为实现这个目标全面提升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质量为奥运会提供良好的城市环境,对该《条例》进行全面修改被提上议事日程。 2002年9月6日,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条例》结合北京城市发展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各个方面做了全面规定.强调了事业发展、责任制、城市容貌管理、环境卫生专业作业等内容,既有一定的前瞻性,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该《条例》实施4年来对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推动环境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于规范政府部门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维护正常的市容环境秩序;对于引导广大群众增强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都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条例》实施的4年也正是北京高速发展的4年。广大市民对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的需求愈加强烈。与此同时,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战略构想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的任务目标和新修编的《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也对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适应这些要求解决影响北京市容环境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依法加强城乡环境建设和管理市人大常委会确定了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计划。 2006年12月8日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此次修改本着突出重点、为奥运环境整治和创造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提供法律支持的原则总结实践经验,充实完善了市容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对适用范围、治理非法小广告、查处违法建设、规范公共场所各类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等内容共40条进行了修改完善。《条例))的修订,对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提升首都城乡整体容貌景观水平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以及建设现代国际城市和宜居城市具有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三、与原《条例》相比,这次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原《条例》有74条此次修改、补充和完善共40条。这次修改,加大了治理力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扩大适用范围,体现城乡统筹 原《条例》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为一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农村地区的环境卫生工作缺乏法律依据。新《条例》从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出发,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将适用范围扩大至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加大力度,严格查处影响市容的违法建设 违法建设问题是城市环境脏乱差的源头之一。自1998年以来本市就将拆除违法建设作为环境综合整治的一项重大任务来抓集中解决了一批严重影响城市环境的突出问题。但执法实践中还存在着执法措施不足、执法依据不全等情况。新条例在总结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有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查处违法建设的手段和措施。 第一,在批准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主体中增加市政府,为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提供法律支持。第二增加了对无法确认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违法建设的公告处理程序。第三,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将部分治理措施通过地方性法规确定下来。如规定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供水、供电等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对参与违法建设设计、施工的单位进行处罚的相关内容。第四,对正在施工中的违法建设.新条例增加了查封、暂扣施工工具、设备的强制措施。 «上一页 1 2 …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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