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关于“白色污染”的状况及主要治理措施
国内外关于“白色污染”的状况及主要治理措施1、我国“白色污染”情况介绍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将地膜应用于农业生产。近30年的推广应用,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地膜覆盖栽培技术应用面积和范
1、我国“白色污染”情况介绍
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将地膜应用于农业生产。近30年的推广应用,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地膜覆盖栽培技术应用面积和范围最大的国家。
从半膜覆盖到全膜覆盖,尤其是在广大的旱作农业区,全膜覆盖的农业技术近年来得到了大面积推广,而且涉及的作物种类越来越多,地膜覆盖栽培技术已逐渐推广应用到40多种农作物的种植上。
可以说,作物种植已经无法离开地膜,为了保墒增温,地膜种植已经成为我国农业特别是旱作农业区必不可少的种植方式。
我国地膜覆盖面积近3亿亩,年使用量在120万吨以上,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有平作铺膜和垄作铺膜种植两种主要形式,近年来膜下滴灌、全膜覆盖等先进节水技术大面积推广。
我国旱作农业区铺膜量大的省区是:新疆4700万亩,甘肃2700万亩,内蒙古2600万亩排名第三。
地膜覆盖栽培技术在我国农业生产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可增加作物产量20%-50%,增收30%-60%,带动了农业生产力的显著提高和生产方式的不断改进。对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实现农业增产增收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我国从80年代开始对地膜回收进行研究,直至1996年仍没有适用的地膜回收机用于农业生产。原因是我国使用的地膜,推广初期的厚度是0.014mm。为了降低成本,到目前厚度仅有0.005—0.008mm超薄地膜。使用后破损严重,增加了残膜回收难度。
国内外关于“白色污染”的状况及主要治理措施
根据1992年制定的、现行国家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标准(GB13735-1992),地膜厚度最低标准为0.008mm,加之标准中允许的偏差值,厚度在0.005mm甚至0.004mm的地膜也能合格流通。
而且农用残膜再生利用价值低,农民环保意识差,政府无相应措施,长期以来耕地中残膜得不到及时清理,造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田“白色污染”。地膜覆盖栽培技术大面积推广,带来耕地“白色污染”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污染。
农田白色污染逐年加重,已成为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重大隐患之一。目前我国3亿亩耕地不同程度的受到污染,污染面积占我国耕地的九分之一。
这样的污染只能靠中国人自己解决。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推广高标准农膜和残膜回收等试点”。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指出:“加强农业生态治理,开展农田残膜回收区域性示范”。
农业部2014年12月也提出:“力争到2020年,残膜回收率基本达到80%以上”的目标。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总播和粮食播种面积分别稳定在1亿亩和8000万亩以上,粮食总产量稳定在250亿公斤以上。其中粮油作物地膜覆盖面积2200万亩,经济作物覆膜400万亩,地膜覆盖总面积2600万亩,覆膜面积占耕地总面积四分之一以上,地膜使用量每年8万吨以上,全国排名第三。
2、国外治理“白色污染”现状
在20世纪50年代初,日本开始在蔬菜种植上大规模使用塑料薄膜覆盖技术。随后,法国、美国、意大利、以色列和前苏联等也相继在农业生产中推广应用。如何妥善处理这些废弃农膜是世界各国面临一个共同难题。
在地膜污染防治方面,日本和欧美等发达国家采用高强度地膜、可降解地膜,同时配套严格的地膜回收处理法律法规,从源头上杜绝了地膜残留污染的发生。因此,在欧洲和日本等国家,虽然存在严重的塑料垃圾污染问题,但基本不存在农田地膜残留污染问题。
在地膜产品方面,日本工业标准委员会在1956年就制定了聚乙烯农用地膜标准,并在1994对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现在农用聚乙烯薄膜标准(JIS K 6784,1994)。在该标准中,要求聚乙烯地膜厚度必须在0.020mm以上,具有较高的强度,能在使用后回收时不发生大面积的破碎断裂,否则被视为不合格产品。
在地膜回收处理方面,日本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日本废弃物处理及清扫法》。该法律规定,农民在使用完地膜后不能私自扔掉、焚烧和填埋。如农民私自进行焚烧,将会被处于高额罚款。
每个生产者都有义务将废旧地膜按照国家的要求进行回收、打包、并送至规定的地点进行集中分拣和分类。具体的回收流程为:农民要对使用后地膜进行回收、清洗,然后按照重量付费交给日本农协管理下的产业废物管理公司,公司对回收地膜进行再处理,制成燃料块后卖给有关能源企业。
为合理高效回收处理农业废弃薄膜,欧洲各个国家都出台一系列的相关法律给予约束。
在《农业废弃物填埋条例》(Directive 99/31/EC)、《农业废弃物焚烧条例》(Directive 2000/76/EC)中,对废弃农膜回收处理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1997年,意大利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了意大利聚乙烯材料循环利用联合体,将农膜生产者,经营者以及使用者结合在一起,保证农用塑料废弃物安全回收和处理。
为保护农田免受残膜污染,法国环保部在2003年出台了农业塑料废弃物回收和利用法律条文,对农用薄膜回收利用进行了详细规范。
废旧地膜回收和处理是一个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难题。
发达国家的地膜厚度一般在0.020~0.030mm之间,具有较高的抗拉伸强度,使用后可以实现比较完整的回收。在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应用的地膜普遍较厚(一般为0.020~0.030mm),耐老化、强度高,具有良好的可回收性,主要采用收卷式回收机进行地膜卷收,该类机型结构比较简单。
国外废旧地膜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填埋法 但是由于残膜不易腐烂,终将对环境造成污染,所以这种方法应用的越来越少;
二是焚烧法 该方法把地膜燃烧产生的热能用于发电或其他方面;
三是回收再利用 通过分解废旧地膜,回收乙烯或提炼石油制品进行再利用,或将其进行再生处理,制成塑料制品。
越来越多的国家已倾向于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来实现废旧薄膜的循环和利用。
在法国、德国、意大利和西班牙,农田残膜回收循环利用可以达到20-30%。
根据机理不同,废旧地膜回收利用可以分为物理循环利用、化学循环利用以及能量的循环利用。
物理循环利用主要是通过对废旧残膜分拣、清洗、熔融塑化以及切割造粒等过程,重新生产塑料制品的过程。
化学循环利用是指对废旧农膜高温催化裂解,从而获得低分子量的聚合单体、柴油、汽油和燃料气、石蜡等过程。
废旧农膜的热值极高。因此,通过热能回收具有很大潜力,日本和德国等都已建立了专门的处理工厂进行废塑料的处理,并显示出良好的经济效益。
3目前我国治理“白色污染”的情况
(一)国内目前实用机具介绍
我国各种残膜回收机集中试验的省区是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 从2011年起开始残膜回收试验研究,先后引进24台不同工作原理的残膜回收机,对不同作业机械进行选型试验,在6个项目点对1.88万亩采用不同种植作物和不同覆膜方式的农田进行了残膜机械化回收作业,共分拣回收残膜138吨。
2013年6月,最终确定出搂耙式和滚筒式两种残膜回收机机型,取得机械化残膜回收阶段性成果。
目前实用的残膜回收机从工作原理分基本上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齿扒类
模仿人工用扒齿搂地膜、挑地膜的方式,把地表的残膜搂集在一起。
采用的工作部件是:弹齿式、伸缩齿(杆)、指扒式、搂扒式、扎辊式、扒杆式等。
典型的机具是:钉齿耙类、搂扒式搂草机类(直搂式)、指盘式搂草机类(斜搂式)、伸缩齿(杆)类、弹齿挑膜类等。
搂耙类残膜回收机具有制造成本低、结构简单、故障率低,农民自己就可以自制,因此应用广泛,地表捡膜率在50%—80%,特别是多层组合弹齿耙和指盘式搂草机地膜捡拾率能达到85%。
这类机具对土壤种类、地表条件要求不高,作业适应性强。
第二类:表土筛分类
将含膜的地表土用过筛的方式,将残膜从表层土中分选出来。
采用的工作部件是:挖掘铲、杆条式升运链、滚筒筛或组合抖土辊。
表土筛分式残膜回收机是内蒙古农机科研人员1996年发明创造的残膜回收原理。
表土筛分式残膜回收机主要针对覆膜玉米大根茬作物的残膜回收,同时对捡拾破损严重的地表残膜也有良好的表现,地膜捡拾率85%—95%,特别是滚筒筛式残膜回收机,是地膜捡拾率要求高的用户首选机型。
表土筛分类地膜回收机使用对土壤种类、地表条件有条件限制,土壤水分小于20%,宜于筛分的土壤,地表不能有大量的杂草和碎秸秆。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已经残留在整个耕层内的多年残留的碎地膜,目前没有任何办法可以将其完全清理出耕地。
(二)各省区治理“白色污染”情况
1、新疆
新疆发布地膜新标准 强制推广0.010㎜以上地膜。自2014年12月1日起,新疆全面强制推广使用厚度为0.010㎜以上的高标准农用塑料地膜,比以往全疆农田中广泛使用的0.008㎜的地膜增加了0.002㎜。
2014年12月8日,新疆质监局联合自治区经信委、农业厅、工商局等部门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自治区质监局新修订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标准,标准代号为DB65/3189-2014。
新标准将此前的农膜“推荐性”地方标准修改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并对地膜技术要求主要指标做了较大修改:
地膜厚度取消国家92标准0.008㎜最小公称厚度,继续保持2010地方标准最小公称厚度0.010㎜;
另外增加了0.012㎜、0.014㎜、0.20㎜三个公称厚度。
同时增加了推荐使用天数:厚度0.010㎜、0.012㎜为180天;厚度0.014㎜、0.020㎜为360天。
新疆是我国铺膜面积最大残膜回收机型最多的省区,主要机型有:扒齿搂膜式残膜回收机、拔杆式残膜回收机、带秸秆粉碎功能残膜回收机。
2、甘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治理残留废旧农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75号 2013年11月19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农牧厅 2014年10月22日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紧急通知》
主要机型有:弹齿式三级残膜捡拾机、螺旋滚筒式残膜捡拾机、耙齿式残膜捡拾机
3、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用残膜回收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3〕13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厅
《关于开展农用残膜污染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14〕17号)
2014年宁夏已将农用残膜污染整治纳入政府效能目标考核,通过整治建立残膜回收长效机制,力争使农用残膜回收率达80%以上,“白色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宁夏各级政府通过以机械化覆膜面积与用膜量、机械化回收残膜面积与残膜收集量、残膜交售量与加工量三个双约束作为检查验收标准,严格残膜回收利用工作督查考核,认真抓好机械覆膜、残膜回收、残膜归集和残膜利用加工四个环节,逐步建立形成“行政推动、企业带动、农户参与、市场运作”的农用残膜回收利用体系。
2014年,宁夏农牧厅针对“地膜好铺收膜难”的实际,为了更好适合残膜回收工作的开展,统筹协调覆膜和残膜回收工作,坚持覆膜与回收挂钩,推动覆膜与残膜回收工作协调发展,将铺膜和残膜回收工作内容合二为一,全部由宁夏农机部门负责。
宁夏农机推广站按照年初全区农机化工作会议和农机推广工作安排,依据市、县(区)级农机化推广机构目标量化考核细则,对2014年覆膜和残膜回收工作完成情况,对相关县、区进行农机化推广工作考核验收暨农机化实用技术巡回培训。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宁夏财政厅、宁夏农牧厅的支持下,以及宁夏各级政府的大力配合下,目前宁夏机械化残膜回收和回收地膜再加工利用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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