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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19-09-17 21: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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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2006年11月22日,苏州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即将于12月1日开始实施的《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与现行《苏州市城市环境

2006年11月22日,苏州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即将于12月1日开始实施的《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与现行《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和《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相比较,《条例》贯穿了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新思路,适应了苏州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新要求,将成为我们管好苏州老百姓自己的家园的基本依据。 1市容管理条例要与时俱进 随着苏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的范围和内涵也在不断延伸,市容环卫管理实践不断涌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法规体系不够完善配套;管理体制和机制不完全适应发展要求,需要减少职能交叉,形成管理合力,提高管理效率;行政执法还缺少强有力的手段,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环卫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水平还不高。这些问题都限制了城市市容环卫工作的深化和发展,与群众对市容环卫的要求还有差距。
而目前苏州施行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1997年7月1日实施的《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以及于1995年8月11日实施的政府规章《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城管局的有关人士认为,这两个法规的颁布施行均已超过8年,对照当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践和未来发展的要求,与苏州的城市现代化和实现“两个率先”的要求、与市场化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与提高效率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方面,与2004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也不相配套和对应。
特别是从2001年10月起,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苏州在城市管理领域内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江苏省苏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复函、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在苏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政府第17号令)等文件规定,市城管部门相对集中行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全部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市区规划、绿化、工商、环保、市政、水利(水务)、公安交通管理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市容环卫的管理和执法主体已有变化,相关法规需要进行调整完善。
因此,根据苏州目前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相关社会行为,推动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发展,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2城市管理需要众人参与
城市是大家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当然也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参与。
由于市容环卫管理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既涉及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和相关设施的建设管理,又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既需要处理好社会整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又要处理好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城市市容环卫管理所要规范的行为,既包括市容环境行为和个人卫生行为,还包括企业运行活动,涉及到建筑物和道路容貌管理、户外广告管理、公共设施管理、摊点管理、废弃物管理、卫生作业管理、垃圾清运和环卫设施运行管理等方面。因此,市容环卫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各级政府、各有关管理部门、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和支持,才能取得管理的成效。为此,《条例》不仅明确了市容环卫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也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新闻单位的有关义务,并规定坚持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同时,根据《条例》规定,今后苏州的城市市容环卫管理将充分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来提高管理水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江苏省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建设工作的意见》(苏发〔2005〕31号)明确要求,在坚持运用必要的行政手段的同时,综合运用法律、市场、技术、教育和数字化等多种手段推进城市管理现代化。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是建设和谐社会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数字化城市管理是城市政府通过改进管理方式与手段,充分利用城市数字化信息资源,实现精确、高效的新型城市管理模式。《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3市容管理把人放在首位
城市管理是要把苏州建成一个适宜人居的现代化都市,因此,以人为本是《条例》最基本的立法精神。在《条例》中,我们看到,从设置临时经营场所、规划设置公共招贴栏,到公厕的建设管理等规定,《条例》在管理细节上处处都体现着人性化的原则。
无照商贩的管理是城市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难点。管理部门虽然加大监管力度,不断进行治理,但除了城市主要道路和一些重点地区外,无照商贩还仍然存在。这主要是因为有一定的需求人群,为无照商贩的存在提供了市场,仅靠查、堵难以解决问题,必须根据市民的实际需求现实,采取堵疏结合的方法,引导摊点走向规范、有序,才能较好地解决无照商贩给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带来的影响。为此,《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置疏导性临时经营场所。临时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整洁、有序。”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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