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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超期未换活性炭”也能开罚单?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6-08-07 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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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07日关于为何“超期未换活性炭”也能开罚单?的最新消息:回顾2026年初,浙江湖州生态环境局对长兴某新材料公司开出一张2.7万元的罚单,理由是该公司VOCs废气治理设施中的活性炭累计运行1170小时却未更换,远超《浙江省分散吸附&mda

回顾2026年初,浙江湖州生态环境局对长兴某新材料公司开出一张2.7万元的罚单,理由是该公司VOCs废气治理设施中的活性炭累计运行1170小时却未更换,远超《浙江省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体系建设技术指南(试行)》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的要求。这一案例被纳入浙江省2026年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也被业界称为首张"超期未换活性炭"罚单。

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是:技术指南本身并非法律法规,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为何企业违反其中的"500小时"建议就能被罚款?答案的核心在于地方立法对技术规范的"援引"与"嫁接"——《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三条将"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直接设定为企业的法定义务,从而使原本推荐性的技术指南条款,在法律适用层面获得了强制效力。

案件回顾:从"零废炭转移"到2.7万元罚单

本案的查处还颇具"科技感"。执法人员并非通过现场突击检查发现违法线索,而是借助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的数据筛查,发现该企业在危废申报中长期显示"零废炭转移"——即活性炭从未作为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结合企业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行台账、用电记录和产品生产记录,进一步查实其2025年全年活性炭累计运行已达1170小时,却一次都未更换。

执法机关认定,该企业违反了《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使用活性炭处理挥发性有机物,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并依据该条第三款处以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活性炭的技术指标、填充量或者更换周期未达到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对照《浙江省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体系建设技术指南(试行)》4.3款"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的规定,企业超期运行670小时的事实确凿,2.7万元的罚款由此落地。

立法"嫁接":法条如何赋予技术规范以强制力

本案最具法律讨论价值的核心,在于技术规范如何成为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

从规范层级来看,《浙江省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体系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属于技术指导性文件,其条款用语为"一般不应超过",带有明显的推荐性、引导性色彩,本身并不具备强制约束力。在通常的法律适用逻辑中,单纯违反技术指南不能直接导致行政处罚。

然而,《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做了一项关键的立法设计——它将"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整体纳入法定义务范畴。这意味着,只要省级层面发布了与活性炭使用相关的"技术要求",无论该技术要求本身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指南,一旦被第十三条所"捕获",就成为湖州行政区域内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第十三条第三款更进一步,明确将"更换周期未达到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设定为独立的违法行为,并配置了"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则。

这种立法技术,在环境法领域被称为"空白罪状"或"援引式立法"——法条本身不规定具体的技术参数,而是通过援引外部技术规范的方式,将动态变化的技术要求及时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正如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沈吉在《规定》修订解读中所言:"目前我市共有涉挥发性有机物工业企业3000余家,其中80%的企业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因此,《规定》明确了使用活性炭的技术指标、更换周期等都要达到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违反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活性炭未及时更换也能被罚款,其法律逻辑链条清晰而有力:地方法规通过援引条款,将技术指南中的推荐性要求转化为法定义务;企业违反该技术要求,即构成违反地方法规,从而触发行政处罚。 这不是技术指南"自动"具有了强制力,而是立法者有意为之的制度设计——用一部相对稳定的法规,去"捕获"不断更新的技术规范,实现环境治理标准的动态提升。

2026年下半年,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深入实施,环境违法成本只会进一步攀升。对企业而言,与其在收到罚单后争论"技术指南能否作为处罚依据",不如主动将"500小时"的更换周期内化为日常运维的铁律。毕竟,在立法已经明确将技术要求写入法条的情况下,合规的唯一路径就是:法条怎么写,企业怎么做。

原标题:为何"超期未换活性炭"也能开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