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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罚12万!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5-04-04 23: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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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04日关于东莞: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罚12万!的最新消息:为进一步规范第三方检测机构经营生产秩序,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樟木头分局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发现并查处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近日,樟木头分局执法人员通过东莞市

为进一步规范第三方检测机构经营生产秩序,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樟木头分局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发现并查处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近日,樟木头分局执法人员通过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网络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存在相邻时间检测的汽车的标准检验号(CVN)和软件标的识别码(CAL ID)相同的情况。执法人员随即调取该公司现场监控视频,发现检测人员上下被检车辆时均未携带OBD检测仪,极有可能存在机动车排放检验弄虚作假行为。

2月17日,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核实该公司OBD检测设备型号及编号,检查其OBD检测流程。起初,该公司拒不承认违法行为,妄图逃脱法律制裁。执法人员通过技术手段调取涉案车辆OBD检测时间,并对比现场监控视频,最终发现在OBD检测时间段内,该名检测人员正在旁边一条检测线的车内,而被检车辆于12点才进入检测线。面对确凿的证据,该公司最终承认其违法事实。

2月28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该公司处12.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主管: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主办:东莞市环保宣传教育中心

撰稿:张翠薇

原标题: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罚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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