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COD去除剂之后,氨氮去除剂也不能用了?
2024年10月30日关于继COD去除剂之后,氨氮去除剂也不能用了?的最新消息:继COD去除剂之后,氨氮去除剂可能也不能用了。10月18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公布“2024年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四批)”,其
继COD去除剂之后,氨氮去除剂可能也不能用了。
10月18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公布“2024年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四批)”,其中一个案例“云南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引起了业内关注。原来,在这起案件中,云南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被发现“通过人为添加氨氮去除剂干扰在线监测数据”,其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已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众所周知,氨氮去除剂是污水处理行业比较常见的一款应急药剂,过去一直没有禁用。而且它能够通过物化法实实在在地去除氨氮,与COD去除剂等掩蔽剂不同。这次被执法部门认定为“干扰在线监测数据”,也让大家颇感意外。
未来,氨氮去除剂到底还能不能使用?如果不用,又有什么别的办法能够应急去除氨氮?成为了考验污水处理行业的一个新难题。
1 通过人为添加氨氮去除剂,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发生在云南省的这个案例,是在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过程中发现的。
2023年10月28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入河排污口检查组在对与云南省屏边县垃圾填埋场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填埋场运维企业涉嫌通过人为添加氨氮去除剂,干扰在线监测数据,从而导致在线监测数据失真。随后,生态环境部检查组将线索通报给了当地环保部门。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立即与县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明,这家公司在二级碟管式反渗透膜与排放水箱的中间环节添加了氨氮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控数据,导致在线监测数据失真。
而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鉴于这家公司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其行为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2024年1月,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表示,在这起案件中,重点排污单位为了一己之私,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其行为主观恶性深、危害后果严重,必须严惩。而生态环境部执法检查组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协调联动,及时发现和制止当事人利用氨氮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并依法严厉予以打击,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明显。案例具有示范性、典型性。
2 与COD去除剂不同,它能够实打实地去除氨氮
在这起案件中,执法部门并没有明确指出氨氮去除剂是什么成分。而根据业内的惯例,氨氮去除剂一般是指次氯酸盐类的物质,包括次氯酸、次氯酸钠或者固体的次氯酸钙等。其去除氨氮的原理,是折点加氯法。将氧化剂次氯酸盐添加到水中后,水里的氨氮会被首先氧化成一氯铵,随后又被继续氧化为二氯胺、三氯铵,三氯铵不稳定,会变为氮气释放出去,最终使得氨氮的浓度下降为零。
在污水处理行业,很多污水处理厂都会把氨氮去除剂作为应急手段,用于二级生化系统出水波动时,投加在清水池里作为保险单元。给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饶冰青此前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曾表示,氨氮去除剂的确有用,也未被禁用,但实际用得很少,因为所需药剂量太大,处理成本过高。“一般卖家会建议先用别的方法去除氨氮,最后实在除不掉,再使用他们的药剂。”
这一次,氨氮去除剂被执法部门认定为“干扰在线监测数据”,也让大家颇感意外。“胖先生的水处理日记”认为,出现这样的判罚,可能还是上级主管部门对于专业技术不甚了解所致。他们可能并不十分清楚次氯酸钠去除氨氮的原理,只是简单地将其与COD掩蔽剂等同了,认为只要是使用化学药剂去除污染物指标就是“弄虚作假”。
大家知道,2021年1月,生态环境部曾经通报过陕西省神木市污水处理厂环境违法的案件。当时该污水厂被发现使用一种“COD去除剂”处理污水,但实际上,“COD去除剂”主要组分为氯酸钠,该物质并不能真正去除水中的COD,只是掩蔽了COD的测定过程。最终,这一行为被认定为了“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
不过,“胖先生的水处理日记”认为,使用氯酸钾屏蔽COD,确实是干扰正常的监测结果,该罚。但次氯酸钠并不是屏蔽剂,而是能够实打实地去除掉氨氮的,同时还能起到消毒的作用,所以不能简单地把二者划等号。
如果这样的话,那Fenton去除COD工艺、PAC去除总磷工艺等,只要不是以生化工艺为主体的污水处理厂,可能都要面临“弄虚作假”的处罚风险了。
3 使用氨氮去除剂被认定为造假,这还是第一次
参考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以往的执法案例,可以发现,这次可能也是使用氨氮去除剂第一次被认定为“干扰在线监测数据”。“环保圈”查阅过往资料发现,有关使用氨氮去除剂被处罚的案例不多,大概只有3个:
第一个,是2018年8月,宁波余姚市环保局在日常巡检中发现,宁波某纺织公司为降低氨氮在线监测数据,在氨氮分析仪前置水箱中添加氨氮去除剂,干扰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最终,该企业被罚款18万元,企业负责人也被刑事拘留。
第二个,是2021年4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山西太原督察时发现,清徐县未在雨污分流、截污纳管、提升处理能力上下功夫,反而寻找捷径敷衍应付。2020年10月下旬考核时限迫近时,在监测断面—美锦桥断面上游约300米处建设简易处理设施,将河水抽入该设施,通过添加次氯酸钠化学药剂方式处理后排入河道。督察指出,该处理设施没有生化工段,仅靠加药去除氨氮,时开时停,极不稳定,看似“药到病除”,实则“药停病犯”。
第三个,是2022年8月,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在某制药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水站废水排放池周边架设有4根管道,分别将10%次氯酸钠溶液、自来水、地下水和冷却水等排入排放水池,降低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从而达到规避废水在线监控系统的目的,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最终,临海分局将案件移送给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8名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综合这3个案例来看,虽然都与氨氮去除剂有关,但核心原因又都不是因为氨氮去除剂。第一个案例,在氨氮分析仪前置水箱中添加氨氮去除剂,摆明了就是要造假。第二个案例,没有生化工段,仅靠加药去除氨氮,正常的污水处理厂应该都不会这么干。第三个案例,在废水排放池周边架设有4根管道,将次氯酸钠溶液、自来水、地下水和冷却水等排入排放水池,这种做法更像是“稀释排放”,而不是造假。
所以,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在这次的云南案例之前,单纯地把使用氨氮去除剂认定为“干扰在线监测数据”并没有先例,这也是为什么这次的案例给污水处理行业造成这么大困惑的原因之一。
4 如果投加量少,可能确实会导致氨氮“失而复得”
不管是第一次也好,与COD去除剂不同也罢。这次的云南案例发生之后,已经实实在在地给污水处理行业带来了困惑。因为,这次云南的案例,并不是地方环保部门单独认定的,而是生态环境部在强化监督入河排污口检查时发现的。这意味着,它的执法尺度将不仅仅适用于云南,今后有可能在生态环境部其他地区的执法中也同样适用。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就表示,本案中,生态环境部执法检查组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协调联动,及时发现和制止当事人利用氨氮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并依法严厉予以打击,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明显。案例具有示范性、典型性。而且,这种事情,一旦发生就是刑事案件,并不只是罚点钱那么简单,还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后果很严重。所以,“胖先生的水处理日记”认为,这次的事件给了环保人一个警示,干活的时候,千万别总用自己的经验来判断这件事能不能干,一定要按章办事,不能给别人留把柄。
也有网友认为,判断使用氨氮去除剂是不是违法,还要看环评里写没写。如果是不在环评工艺流程内的步骤,就属于“在既定处理工艺外投加药剂”,被抓到了可能就会涉嫌弄虚作假了。
同时,“胖先生的水处理日记”还表示,氨氮去除剂如果投加量少了,氨氮可能没有被完全转化为氮气,而是会生成一氯胺。一氯胺虽然不会被直接检测出来,但它并不稳定,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可能会再次导致氨氮值上升。
从这个角度讲,使用氨氮去除剂被认定为“干扰在线监测数据”可能也有一定的合理性,毕竟看起来,氨氮确实只是被“掩蔽”了。此外,还有网友猜测,这次云南的案例之所以被认定为“干扰在线监测数据”,可能不是说使用氨氮去除剂不行,而是使用的环节不对。
或许,在终沉池后接近监测的地方加不行,而在生化池末端,工艺有描述的则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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