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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某公司涉嫌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05 11:05:50   浏览次数:43
核心提示:2024年01月05日关于漯河某公司涉嫌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的最新消息:【讯】为进一步强化工业企业污水排放执法监管,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示范引导作用,现将近期我市查处的水环境污染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开,以示警戒。案情简介2023年


为进一步强化工业企业污水排放执法监管,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示范引导作用,现将近期我市查处的水环境污染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开,以示警戒。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8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接到举报电话称,某公司利用软管将厂区工业废水翻墙排放至临近的城市污水管网内。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东院墙上方有一条直径40毫米、长20米的钢丝管,一头插在厂区污水池内,另一头插入院墙东青岛路上的城市污水管网内,正在排放污水。执法人员对污水进行了检测采样,并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该公司负责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目前,该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案件启示

本案是典型的通过暗管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暗管排污和其他逃避环境监管的方式排污,在《环境保护法》中属于“零容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还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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