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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环境控股子公司污水处理厂特许权被收回!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3-12-26 1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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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环境控股子公司污水处理厂特许权被收回!【讯】12月23日,启迪环境发布公告称,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包头鹿城水务与包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就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厂收回特许权并受让南郊

12月23日,启迪环境发布公告称,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包头鹿城水务与包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就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厂收回特许权并受让南郊污水处理厂一期和二期工作等相关事项达成共识,并签署完成了交接协议。

公告显示,2004年6月,经包头市人民政府委托,包头市建设委员会与公司签署《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特许权协议》,该项目建设规模为20万吨/日,一期10万吨/日,回用水处理设计规模5.5万吨/日及配套管网。2004年8月,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在政府特许经营授权许可下负责具体实施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厂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该扩建项目于2007年通水。

2014年1月,包头市人民政府与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签署《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BOT项目一期提标升级改造和二期扩建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对一期项目10万吨/日提标升级改造工程,二期扩建新增10万吨/日工程,项目建设总规模达到20万吨/日,特许经营期为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年。

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对包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授权,公司与包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双方共同的意愿下,就终止南郊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进行磋商。经包头市人民政府、包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公司协商,双方初步达成一致。2023年12月22日,包头鹿城水务与包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签署完成了交接协议,《交接协议》就包头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收回,并受让南郊污水处理厂一期和二期工作的基础工作作出协定。

根据启迪环境日前公告,其控股子公司包头鹿城水务多次收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指出环保部门在对包头鹿城水务相关时点现场检查时,发现COD、总磷、总氮等日均值浓度数据多次超标,罚款金额共达1014万。

具体如下:

1)包头鹿城水务2022年8月28日-2022年10月8日、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月31日、2023年2月1日-2023年2月28日,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总氮的日均值浓度均有超标现象,化学需氧量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307.504mg/L,累计超标倍数为6.13倍;总氮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37.61mg/L,累计超标倍数为2.504倍;总磷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 34.039mg/L,累计超标倍数为 53.679倍。氨氮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0.602mg/L,累计超标倍数为 0.1204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罚款72.4万元。

2)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10日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包头鹿城水务2023年8月8日总磷日均值浓度为0.508mg/L,经计算总磷日均值浓度超标1天,超标量为0.008mg/L,超标倍数为0.016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10.01万元。

3)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7日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包头鹿城水务2023年9月6日总氮日均值浓度为15.261mg/L,经计算总氮日均值浓度超标1天,超标量为0.261mg/L,超标倍数为0.01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10.01万元。

4)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14日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包头鹿城水务2023年9月13日总氮日均值浓度为15.189mg/L,经计算总氮日均值浓度超标1天,超标量为0.189mg/L,超标倍数为0.01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10.01万元。

5)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6日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包头鹿城水务2023年9月23日总磷、2023年9月24日总磷、2023年10月5日总氮的日均值浓度有超标现象,总磷的日均值累计超标2天,总氮的日均值超标1天,经计算总磷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0.219mg/L,总氮的日均值浓度超标量为0.542mg/L,总磷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倍数为0.438倍,总氮的日均值浓度超标倍数为0.036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10.40万元。

6)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14日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包头鹿城水务2023年10月13日总氮日均值浓度为15.301mg/L,经计算总氮日均值浓度超标1天,超标量为0.301mg/L,超标倍数为0.02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10.02万元。

除上述之外,包头鹿城水务在8月收到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包环罚 15207【2023】01 号、包环罚 15207【2023】 03 号、包环罚 150207【2023】08 号、包环罚 150207【2023】17 号、包环罚 150207【2023】 18 号),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相关时点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等日均值浓度数据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共处罚金891.30万元。


公告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