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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出炉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3-12-26 12: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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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出炉【讯】12月1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十堰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十堰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

12月1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十堰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十堰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是十堰市为保水护水出台的又一部法规,也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首部专门规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十堰制定出台该条例,旨在有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持续改善和巩固丹江口水库、汉江流域水质,保护生态环境。

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十堰市肩负着确保“一库碧水永续北送”的重要政治责任,保水护水是十堰市重中之重的工作,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是守护水安全、水环境安全的关键举措。十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师永学表示,保水质必须防污染,防污染必须法治化,制定《条例》能切实解决水源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机制不健全、措施不严密、职责不清晰等突出问题,是加强水源区生态环境保护迫在眉睫的大事。

该《条例》设置总则、防治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共五章三十八条,既涵盖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防治工作的基本要求,又突出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重要方面;既紧密结合十堰市实际,又依法衔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提高全社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意识、解决全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领域突出问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多措并举防污染

该《条例》对防治措施予以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措施,培育壮大辖区内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原料生产有机肥的市场主体,引导肥料使用者科学施用生物有机肥、缓控释肥料等新型肥料,推进化肥减量。

禁止在汉江流域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及其混剂。销售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设立专柜,实行购买实名制并开具销售处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禁限用农药名录,规范农药行业管理。

严格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管理。畜禽养殖专业户应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建设相应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贮存、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享受税收、用电以及环境保护资金支持等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水产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投饵、使用药物,依法规范使用抗生素等药品,禁止在渔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作物秸秆回收和综合利用,逐步建立秸秆收贮体系。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菌糠、菌渣等食用菌生产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食用菌生产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和填埋食用菌生产废弃物。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通过加施多元素肥、品种优化、水分调控、土壤钝化与调理、微生物修复、种植结构调整等方式,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乡村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建设乡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垃圾无害化处置,卫生厕所等乡村清洁设施。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水质影响控制区、水源涵养生态建设区管理要求,采取植被恢复、坡面防护、防洪排导、建设坡耕地生物拦截带、坡耕地径流集蓄与再利用工程等措施,防止、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等等。

单位联动防污染

该《条例》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农业面源污染职责。其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包括编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监督指导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水产养殖场开展环境监测;规范陆基设施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设置,监督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审批,涉及农业面源污染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会同农业农村、水利和湖泊等主管部门对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断面生态环境质量进行动态监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测结果等。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包括对农业投入品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使用制度,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使用;开展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建设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引进、示范、推广相关技术与服务;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制定指导性意见,加强对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指导畜禽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屠宰的条件和环境,建设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根据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确定水产养殖范围、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推广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和健康养殖模式;推进农业面源污染调查评估,探索推广区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模式;以丹江口水库、汉江干流沿线区域为重点,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探索开展农田氮磷流失试点监测、区域农区农业面源污染在线监测等。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主管部门,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负责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对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管及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支持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农业投入品和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农业废弃物回收与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以及奖惩措施等作出规定。

对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严惩重罚防污染

该《条例》还明确了违反本条例的有关法律责任。

畜禽养殖专业户未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委托专业机构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畜禽养殖专业户未及时收集、贮存、清运畜禽养殖废弃物,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有关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畜禽养殖专业户未建立畜禽养殖记录的,或者记载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畜禽养殖散户未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禽粪污收集、贮存等设施,也未采取畜禽粪污就地就近消纳或者交由专业机构代为处理等资源化利用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填埋食用菌生产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