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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司法鉴定机构办理环境损害类案件17443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18 12:08:56   浏览次数:23
核心提示:2023年12月18日关于江西司法鉴定机构办理环境损害类案件17443件的最新消息:【讯】“近年来,江西省司法鉴定机构累计办理环境损害类案件17443件,鉴定意见采信率99.75%,办案数和采信率均在全国排名靠前。”近日,记者从江西省司法厅


“近年来,江西省司法鉴定机构累计办理环境损害类案件17443件,鉴定意见采信率99.75%,办案数和采信率均在全国排名靠前。”近日,记者从江西省司法厅召开的“发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职能作用助力长江流域大保护”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西省司法厅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为助力长江流域大保护贡献着智慧和力量。

提供全链条司法鉴定服务

司法鉴定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保障制度,为打击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提供证据支撑,发挥着积极作用。近年来,江西省司法厅切实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建设和管理,努力提升服务能力,实现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资源诉讼等鉴定需求。

江西省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江西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江西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规划发展、登记条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全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准入提供了制度依据和保障。

据悉,江西省每3年制定一轮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立足高资质高水平要求,优先布局、有序设立长江经济带沿岸、鄱阳湖生态经济圈等重点区域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目前,全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有一半以上为科研院校或专业检测机构发起设立。

为突出协同治理,江西省司法厅与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区)司法厅(局)共同签订《推动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协议》,科学布局环境损害鉴定机构,逐步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条件统一标准,实现准入门槛一致,实行评审专家库共享。同时,积极主动对接检察机关为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提供“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的司法服务。

为强化系统修复治理,江西省还充分发挥鉴定意见在恢复方案、损害评估、效果恢复等职责作用,为环境污染的后期修复提供有力技术支持,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处理提供全链条司法鉴定服务。近年来,累计办理非法排污、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非法冶炼等案件4365起,以认购碳汇的形式对受损的生态环境提出替代性修复案件3628起。

全面加强环境损害鉴定质量管理

司法鉴定制度是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一项重要司法保障制度。为了确保全省环境损害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江西省司法厅始终坚持质量优先,严格监管,全面加强环境损害鉴定质量管理,保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客观公正开展鉴定活动。

坚持第三方评价,严把资质关。将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实验室限期或先期通过省级以上资质认证认可作为接受委托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前置条件,要求全省所有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实验室必须通过资质认定(CMA或CNAS),未通过的将依法注销执业资质。截至目前,全省已审核登记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及相关检测实验室均已通过资质认定。

坚持凡进必训,严把专业关。近五年分五批次组织上千名专业人员参加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专题培训,重点加强环境损害鉴定人专业技术和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育鉴定人的法治思维和职业操守。同时,为满足环境损害执业鉴定人日常学习需要,江西省司法厅共编印了5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工作指引,指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开展环境鉴定业务。

坚持科学执业,严把标准关。根据当前环境损害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涉及专业类别较多且不健全等情况,江西省司法厅积极推进贯彻执行鉴定标准统一,组织全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和专家开展环境损害鉴定执业分类、技术规范和鉴定标准等交流讨论,提升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坚持规范执业,严把监管关。通过组织“双随机”检查、案卷评查、文书评选、案例宣传等多种形式,督促和引导鉴定人强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程序意识,依法及时准确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今年,江西省司法厅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相关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了全面检查,督促其依法规范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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