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19-09-17 21: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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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中国环保在线 行业标准】为防治放射性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工作,现批准《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为国家放射性污
【中国环保在线 行业标准】为防治放射性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工作,现批准《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为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附全文)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9年,2004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与《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相比,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并结合上下内容,将标准中部分“放射性物质”改为“放射性物品”;
——增加了仪器或制品中单个放射性核素的豁免托运货物放射性活度限值允许使用放射性核素基本值替代,并说明了这种替代的计算条件和要求;
——对“易裂变材料”的定义、分类、限值和相关要求进行了修改;
【补充说明:两个版本对“易裂变材料”定义的对比】
——对原标准“表8 联合国编号、专用货运名称和说明及附带危险”进行了修改;
——对原标准中放射性核素活度限值表从正文移至规范性附录B;将原标准第8章“试验程序”移至规范性附录C。
本标准修改采用了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Specific Safety Requirements No.SSR-6:2012年版《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条例》。
与SSR-6:2012相比,本标准技术内容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一致,只做了少量的修改,在结构上有较多调整。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删除了SSR-6:2012的前言;
【补充说明:SSR-6:2012前言】
——删除了SSR-6:2012的第1章“引言”部分,代之以本标准的第1章“范围”;
【补充说明:引言&范围】
——结合我国国情和实践,对“第九章 需要审批的事项”进行了国内国际衔接;
——将SSR-6:2012中引用的一些其他国际标准替换为相应的我国标准;
——删除了SSR-6:2012的附录Ⅰ“批准和预先通知要求概要”、附录Ⅱ“换算系数和词头”和附录Ⅲ“须采取独家使用方式运输的托运货物的概要”;
【补充说明:附录】
——增加了附录A,附录A中列出了本标准与SSR-6:2012章条编号对照一览表。
本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GB11806-2004同时废止。
检索目录:
部分内容集合:
本标准规定了常规运输条件、正常运输条件和运输事故条件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要求。本标准中的运输要求包括包装的设计、制造和维护,也包括货包的准备、托运、装载、运载(包括中途贮存)以及货包最终抵达地的接收和卸载。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物品(包括伴随使用的放射性物质)的陆地、水上和空中任何方式的运输。
本标准不适用于:
a)已成为运输手段组成部分的放射性物质;
b)在单位内部进行不涉及公用道路或铁路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即厂内运输;
c)为了诊断或治疗,已植入或注入人体或活的动物体内的放射性物质;
d)由于意外或故意摄入放射性物质或受到放射性污染而被送医的人员,其体内或体外存在的放射性物质;
e)已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并已销售给最终用户的消费品中的放射性物质;
f)已加工过的含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天然物质和矿石,且这类物质的活度浓度不超过本标准5.1~5.2规定的豁免值的10倍。对于含有未处于长期平衡态的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天然物质和矿石,应按照5.2.3计算其放射性活度浓度;
g)任何表面带有放射性物质但数量均不超过本标准3.13规定的表面污染水平的非放射性固体物体。
当运输的放射性物品具有附加风险,或与其他危险货物一起装运时,还应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货包或集合包装的外表面上任一点的最高辐射水平应不超过2mSv/h,满足下列任何一项情况除外(详见附件5.3.1)。
任何货包或集合包装的运输指数应不超过10,任何货包或集合包装的临界安全指数应不超过50,按独家使用方式运输的托运货物除外。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至少应有一维尺寸大于5mm。
根据放射性内容物的特性、活度水平、比活度和运输方式对货包进行分类,具体分为:例外货包、工业货包、A型货包、B(U)型货包、B(M)型货包、C型货包。还有易裂变材料货包和六氟化铀货包。(详见7.1)
对于空运的货包,在环境温度为38℃和不考虑曝晒的情况下,其可接近表面的温度不得高于50℃。
空运的装有放射性物品的货包,应具有能经受不小于最大正常工作压力加95kPa的压力差的内压值。
易裂变材料货包最小的外部尺寸不得小于10cm,按独家使用方式运输的无包装的总质量不超过45g的易裂变材料货包除外。
应按照相应的级别给每个货包、集合包装和货物集装箱贴上与附录D图D2、图D3或图D4所示样式相一致的标志,但对大型货物集装箱和罐来说,如符合8.6.3.1的替代规定时,允许用放大型标志替代。(贴标志详见8.6.2;挂标牌详见8.6.3)
表格、公式集合:
(5.2.3)对于含有多种放射性核素的混合物,可按下式确定放射性核素的基本值:(6.2.2)(7.1.1.1)(7.1.3.2)(7.5.3.5)(7.8.4)(7.11.6.2)(8.1)(8.3.1.1)(8.4.2.4)(8.4.3.2)(8.5.1)(8.6.1.3)关于发布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防治放射性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工作,现批准《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为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2019)。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该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2004)同时废止。
上述标准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
生态环境部
2019年2月15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2月21日印发相关资料下载: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2019代替GB11806-2004)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9年,2004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与《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相比,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并结合上下内容,将标准中部分“放射性物质”改为“放射性物品”;
——增加了仪器或制品中单个放射性核素的豁免托运货物放射性活度限值允许使用放射性核素基本值替代,并说明了这种替代的计算条件和要求;
——对“易裂变材料”的定义、分类、限值和相关要求进行了修改;
【补充说明:两个版本对“易裂变材料”定义的对比】
——对原标准“表8 联合国编号、专用货运名称和说明及附带危险”进行了修改;
——对原标准中放射性核素活度限值表从正文移至规范性附录B;将原标准第8章“试验程序”移至规范性附录C。
本标准修改采用了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Specific Safety Requirements No.SSR-6:2012年版《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条例》。
与SSR-6:2012相比,本标准技术内容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一致,只做了少量的修改,在结构上有较多调整。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删除了SSR-6:2012的前言;
【补充说明:SSR-6:2012前言】
——删除了SSR-6:2012的第1章“引言”部分,代之以本标准的第1章“范围”;
【补充说明:引言&范围】
——结合我国国情和实践,对“第九章 需要审批的事项”进行了国内国际衔接;
——将SSR-6:2012中引用的一些其他国际标准替换为相应的我国标准;
——删除了SSR-6:2012的附录Ⅰ“批准和预先通知要求概要”、附录Ⅱ“换算系数和词头”和附录Ⅲ“须采取独家使用方式运输的托运货物的概要”;
【补充说明:附录】
——增加了附录A,附录A中列出了本标准与SSR-6:2012章条编号对照一览表。
本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GB11806-2004同时废止。
检索目录:
部分内容集合:
本标准规定了常规运输条件、正常运输条件和运输事故条件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要求。本标准中的运输要求包括包装的设计、制造和维护,也包括货包的准备、托运、装载、运载(包括中途贮存)以及货包最终抵达地的接收和卸载。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物品(包括伴随使用的放射性物质)的陆地、水上和空中任何方式的运输。
本标准不适用于:
a)已成为运输手段组成部分的放射性物质;
b)在单位内部进行不涉及公用道路或铁路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即厂内运输;
c)为了诊断或治疗,已植入或注入人体或活的动物体内的放射性物质;
d)由于意外或故意摄入放射性物质或受到放射性污染而被送医的人员,其体内或体外存在的放射性物质;
e)已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并已销售给最终用户的消费品中的放射性物质;
f)已加工过的含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天然物质和矿石,且这类物质的活度浓度不超过本标准5.1~5.2规定的豁免值的10倍。对于含有未处于长期平衡态的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天然物质和矿石,应按照5.2.3计算其放射性活度浓度;
g)任何表面带有放射性物质但数量均不超过本标准3.13规定的表面污染水平的非放射性固体物体。
当运输的放射性物品具有附加风险,或与其他危险货物一起装运时,还应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货包或集合包装的外表面上任一点的最高辐射水平应不超过2mSv/h,满足下列任何一项情况除外(详见附件5.3.1)。
任何货包或集合包装的运输指数应不超过10,任何货包或集合包装的临界安全指数应不超过50,按独家使用方式运输的托运货物除外。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至少应有一维尺寸大于5mm。
根据放射性内容物的特性、活度水平、比活度和运输方式对货包进行分类,具体分为:例外货包、工业货包、A型货包、B(U)型货包、B(M)型货包、C型货包。还有易裂变材料货包和六氟化铀货包。(详见7.1)
对于空运的货包,在环境温度为38℃和不考虑曝晒的情况下,其可接近表面的温度不得高于50℃。
空运的装有放射性物品的货包,应具有能经受不小于最大正常工作压力加95kPa的压力差的内压值。
易裂变材料货包最小的外部尺寸不得小于10cm,按独家使用方式运输的无包装的总质量不超过45g的易裂变材料货包除外。
应按照相应的级别给每个货包、集合包装和货物集装箱贴上与附录D图D2、图D3或图D4所示样式相一致的标志,但对大型货物集装箱和罐来说,如符合8.6.3.1的替代规定时,允许用放大型标志替代。(贴标志详见8.6.2;挂标牌详见8.6.3)
表格、公式集合:
(5.2.3)对于含有多种放射性核素的混合物,可按下式确定放射性核素的基本值:(6.2.2)(7.1.1.1)(7.1.3.2)(7.5.3.5)(7.8.4)(7.11.6.2)(8.1)(8.3.1.1)(8.4.2.4)(8.4.3.2)(8.5.1)(8.6.1.3)关于发布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防治放射性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工作,现批准《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为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2019)。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该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2004)同时废止。
上述标准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
生态环境部
2019年2月15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2月21日印发相关资料下载: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2019代替GB11806-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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