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固体废物的监督和管理 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提高——学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加强固体废物的监督和管理 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提高——学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废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废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在我国爆发“非典”疫情之后短短一年多的时间修订完成并发布,体现了中央和全国人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活环境质量的关心。新《固废法》的发布对加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推进生活垃圾处理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产业化发展,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发挥着重大作用,是落实中央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举措,也体现了城乡统筹、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要求。 新修订的《固废法》是我国现阶段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及污染防治领域法律地位最高的一部法律,将为我国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等工作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指导。它在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工作上较原《固废法》有了六个方面的重大突破: 一、明确生活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发展思路 长期以来,大部分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开拓进取的积极性不高,难以实现资本和劳动力的优化组合。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完全靠政府财政拨款建设,资金不足,设施建设缓慢,制约了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的发展。 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打破垄断,走市场化、产业化发展道路。建设部近年来先后发布了《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等文件,要求开放生活垃圾处理作业服务市场,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和特许经营制度,建立和完善城市环境卫生投融资新体制,实现生活垃圾处理从投资建设到运营管理全过程的产业化发展。建设部第135号令对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条件”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两项行政许可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新《固废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并且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这是对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思路的肯定和要求,为打破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垄断市场,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政府特许经营,进而建立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提出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原则 新《固废法》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污染者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责任和支付恢复环境资源的费用,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和原则,也叫“排污者付费”原则,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是采取对排放污染物包括排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收费或税收的方式来解决或补偿环境污染治理和污染防治费用。我国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刚刚起步,2002年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垃圾处理费。在新《固废法》中明确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原则,使得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了法律依据,对全面推进我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提高广大单位和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缴费意识,提高我国生活垃圾处理水平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提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统筹安排的要求 新《固废法》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并在全文中将原《固废法》“城市生活垃圾”一词改为“生活垃圾”,是实现将村镇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纳入规划范围,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统筹安排,推动地区之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统一建设,实现设施合理布局、区域共享、充分利用的重要举措。也符合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统筹区域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固废法》还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发挥规定”,这也是针对我国幅员辽阔,农村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作出的切合实际的授权。 四、限制过度包装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包装废弃物的产生量越来越大。其中少部分包装废弃物经废品回收站或个体拾荒者进行回收利用,大部分则进入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变为生活垃圾。这部分废弃包装物已经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和城市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一是增加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量,占用了大量的处理场地,二是加大了原本就不堪重负的生活垃圾处理场站负荷,三是浪费了宝贵的资源,加大了政府和居民垃圾处理费用。 针对我国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的问题,结合国外的经验,《固废法》在对包装废物的标准控制作出了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并规定了对部分包装实行强制回收制度:“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这些规定,将填补我国在废弃包装物回收和控制上的法律空白,为解决我国过度包装问题,特别是近年来越演越烈的“月饼包装大战”等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和有效的治理手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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