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未要求安装的设施,企业需承担正常运行使用的义务吗?
环评未要求安装的设施,企业需承担正常运行使用的义务吗?【讯】近日,某地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对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漆房正在进行喷漆作业,但喷漆废气吸收塔风机未运行
【讯】近日,某地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对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漆房正在进行喷漆作业,但喷漆废气吸收塔风机未运行。因此属地生态环境局认定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偷排大气污染物。最终,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地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处罚。
然而该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对处罚结果表示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原来,该公司认为其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依据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只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安装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公司才有安装并保持其正常运行使用的义务。而此次被发现未运行的喷漆废气吸收塔,并不是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安装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而是公司为了应对越来越严峻的大气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为了达到更好的治污效果,自行主动安装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公司没有保证其正常运行使用的义务。该公司认为不能因为其积极追求更好的环保治理效果而加重其义务,更不应当因此受处罚。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事前编制,其要求建设项目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大多符合编制时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要求,具有预测性和滞后性。然而,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已不能满足当下的要求。企业自行主动,或是在属地政府以及职能部门的管理要求下,安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以外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越来越多。那么企业对这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之外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到底有没有保证正常运行使用的义务呢?如果这些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使用,企业应不应该被处罚?笔者提出以下观点供大家参考。
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环保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因此,企业知法、懂法、守法,主动防污治污,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同时环保法还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因此,不管是自行主动还是在属地政府以及职能部门的管理要求下,安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以外的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如享受了人民政府给予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那么享受权利的同时,就应该承担起对应的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使用的义务。上述木业有限公司正是如此,2021年该公司属地市政府发布了涉气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专项整治方案,该公司作为重点企业在整治范围内,要求2021年年底前安装废气治理设施。为此,该公司投入近20万元安装了废气治理设施,调试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属地生态环境局发放补助6万余元。该木业公司在享受资金补助权利的同时,就应该承担起相应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使用的义务。因此企业一旦未尽到应尽的义务,就应该被处罚。而前文提到的木业公司最终行政诉讼败诉也证明了这一点。
同时,对于企业自行主动安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以外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在给予各种政策支持和资金鼓励的同时,还要加强业务指导。根据2021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全部的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都需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因此,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普法宣传,告知企业新安装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即使不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安装的,也需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企业要做好环境影响登记表填报工作。而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所有设施,不管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是否体现,企业都有保证其正常运行使用的义务。
为鼓励更多的企业自行主动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给与这些企业更多的政策支持,如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应急天气管控豁免以及纳入执法正面清单等。同时,加强对这些设施的运行维护指导。如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推出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自查自纠小程序,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主动上门服务企业,协助企业将所有的污染防治设施纳入小程序管理,利用微信小程序指导企业逐步开展运行维护工作。现场检查中,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以外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出现不正常运行使用等违法行为,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处罚时可根据违法行为的主客观性以及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充分运用轻罚免罚以及自由裁量权等,降低企业的处罚金额,给予企业整改的机会。
在企业充分享受到自行主动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带来的权利后,仍存在故意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偷排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执法。而这样的严格执法才能促进企业更好地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让自行主动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真正的发挥降低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
上一篇:邯郸邱县推动农村黑臭水体动态清零
-
江苏东海青湖镇多措并举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2023-08-30
-
江西省第二轮第三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督察情况2023-08-30
-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2023-08-29
-
宜宾高新区高捷园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项目顺利完工2023-08-29
-
全面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2023-08-28
-
一项保险,为企业补环保“漏洞”超6000个,生态环境绿色险护航宁波高质量发展2023-08-28
-
浙江2027年底将全面完成城镇问题污水管网设施提升改造2023-08-25
-
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印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2023—2025年)》通知2023-08-25
-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发布3起企业大气治污设施违法典型案例2023-08-25
-
明确6方面重点任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2023—2025年)》出台2023-08-25
-
乌鲁木齐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2023-08-24
-
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相关负责人就日本启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答记者问2023-08-24
-
天源环保预中标7亿元广南县乡镇污水处理厂及供排水管网设施建设项目2023-08-23
-
这个地市生态环境局正副两位局长先后被查!2023-08-23
-
洛江推动污水处理提质增效 营造优美宜居生态环境202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