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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超总量不予处罚 但生态损害赔偿“跑”不了!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3-08-25 1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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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超总量不予处罚 但生态损害赔偿“跑”不了!【讯】日前,江苏省连云港赣榆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将一份有温度的法律文书交到了赣榆区某企业负责人的手上,上面是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排

日前,江苏省连云港赣榆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将一份有温度的法律文书交到了赣榆区某企业负责人的手上,上面是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排放超总量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那为什么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不予处罚呢?

2023年7月1日起,《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处罚清单》)正式施行。《处罚清单》明确了22项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旨在深化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近日,连云港市赣榆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调取辖区内某企业在线监测数据时,发现该企业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2854.221千克,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年许可排放量限值(2650千克/年)。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应对该企业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执法人员在进一步走访调查时发现,该企业已主动向其他单位购买了二氧化硫排放量,且该企业在线监测数据仅一项大气污染物超标,超标幅度为7.71%。

考虑到该企业是初犯,且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超标幅度在10%以内,同时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经讨论,一致认为该企业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条件。因此,该案成了连云港市首例适用《处罚清单》的案件。

赣榆生态环境局对上述案件的办理,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提醒式执法”“柔性执法”等相关职责要求的具体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行政行为,才能让违法者心服口服。

早在2022年10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落实执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就全系统执法条线干部职工提出要求——在有力有效监管的同时,服务经济发展也做到包容审慎、执法普法并举。通过实行信任保护,减少执法行为对市场主体的影响;通过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努力做到对守法情况好的企业减少检查频次,“有案必查、无事不扰”,真正做到让非现场成为执法监管新常态。

连云港赣榆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不予处罚的同时进行批评教育,不仅在工作实践中积极落实了《处罚清单》《实施意见》的相关精神和要求,更是对法律的捍卫,也从执法角度进行普法,对辖区企业形成规范经营、自觉守法的激励引导。

那么,该企业超标排放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了吗?根据生态环境部等十四个部门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该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了污染需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连云港市赣榆生态环境局结合该企业大气污染物治理成本、专家意见等与企业开展磋商,并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该企业以替代性修复的形式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此次不予处罚是我局通过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推行‘提醒式’执法和驻企帮扶,从而降低企业违法风险,推动企业自觉守法,激发企业主动治污意愿的生动体现,也为今后做好对辖区企业的执法帮扶起一个良好的开端。”采访中,赣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我局将持续深入严格执法的同时,用务实举措优化赣榆的营商环境。并通过发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和‘轻微免罚清单’的正向激励作用,联合长三角区域修订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激发企业自我整改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