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湘阴县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危险废物案
岳阳市湘阴县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危险废物案【讯】2023年6月15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信访举报电话接到群众来电,反映“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岳阳市湘阴县兴湘市场
【讯】2023年6月15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信访举报电话接到群众来电,反映“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岳阳市湘阴县兴湘市场收集废铅酸蓄电池”。接到举报后,湘阴分局接访即办,迅速与湘阴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联动,并赶赴现场核查。经查,群众举报属实。
现场查获的废铅酸蓄电池
2023年6月15日,嫌疑人杨某某驾驶湘F**77牌照货车由汨罗行驶至湘阴兴湘市场收购废铅酸蓄电池。现场调查时发现,车厢内存有其从汨罗市和湘阴县电动车销售店收购的废铅酸蓄电池100多块,共计1.91吨(其中,汨罗市收购1.39吨,湘阴县收购0.52吨),并准备销售给有收集利用资质的汨罗市某公司进行处置。为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湘阴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赴汨罗市开展调查。经核实,杨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收购废铅酸蓄电池的相关授权委托书,其行为属于无证收集危险废物。6月15日,湘阴分局对杨某某无证收集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将违法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杨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废铅酸蓄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无许可证或者未按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6月15日,湘阴分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决定对杨某某及其提供销售废铅酸蓄电池等5名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7月15日,对杨某某等5名责任人的行政拘留已执行完毕。
根据《岳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给予举报人奖励500元整。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通过群众举报线索查处非法收集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对于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典型意义。
系统内部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执法人员赶赴汨罗市调查,得到了汨罗分局的积极协助,并锁定杨某某的相关违法行为。
跨部门联动,快速处置。湘阴分局将杨某某非法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查封扣压至湘阴县某危险废物治理公司贮存,确保涉案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同时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对杨某某等5名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落实“有奖举报”制度,提升群众参与积极性。湘阴分局根据《岳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500元整,全面提升了群众主动参与环境违法行为监督的积极性,进一步有效防范了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有力推动了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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