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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应吸纳行业协会力量参与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3-07-28 11: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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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应吸纳行业协会力量参与【讯】入夏以来,某地机动车维修协会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行动,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钣金喷漆环节进行了规范整治,露天喷漆点转向了室内,并增上了治污设施,有

入夏以来,某地机动车维修协会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行动,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钣金喷漆环节进行了规范整治,露天喷漆点转向了室内,并增上了治污设施,有效遏制了VOCs无组织排放。相较往年生态环境部门单独采取执法行动,“联合治污”模式进展快,效果好,因此导致的异味污染投诉及环保处罚案件实现了“双下降”,在助力臭氧污染防治的同时。也促进了机动车维修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笔者了解到,行业协会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还不普遍,主要原因是有的生态环境部门对与行业协会联合治污心存顾虑:首先是担心行业协会借助生态环境部门的地位声望,拓展会员和向会员企业收取会费、服务费等,使生态环境部门受到“不务正业”的非议。其次是担心行业协会站在维护企业利益方面,提出的治污措施与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相左,双方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给一线治污工作造成混乱。对此,笔者认为,以上顾虑不无道理,但不能因噎废食,应采取正确的措施,既规避合作风险,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促动作用。鉴于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鉴往知来,开拓思路。行业协会在其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力,如能在相关污染治理中与生态环境部门同向发力,必将为改善环境质量注入强大动力。

二是求同存异,广而告之。行业协会与生态环境部门的机构性质、职责任务、工作措施等迥然不同,联合治污只存在于协会所属行业中的主要产污环节,如与机动车维修协会合作,推进钣金喷漆过程中的VOCs治理;与交通运输协会合作,推进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与餐饮协会合作,推进油烟污染防治等。相关行业协会在这些方面可以发挥技术交流、行为规范等正向引领作用,为会员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服务。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工作人员入企宣讲等形式,将合作事项广而告之,杜绝浑水摸鱼的情况发生。

三是彼此尊重,平等协商。行业协会与生态环境部门不存在隶属关系,如果在具体污染防治措施上出现意见不一的情况,似乎很难调和。笔者建议,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正确策略是坚持效果导向,双方可分别设立试点,按照各自措施实施污染治理,在商定的时限内,谁的措施效果好就按谁的措施办,并在全区域推而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