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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大冶一企业责任人被行拘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3-07-26 0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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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大冶一企业责任人被行拘【讯】2023年4月7日晚,湖北省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一企业进行夜查,发现一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例,该企业以逃避监管方式排

2023年4月7日晚,湖北省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一企业进行夜查,发现一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例,该企业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被处罚款,责任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5天。

具体案情

该企业主要生产经营磁性材料器件、模具电子元件及组件等。当晚夜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的湿法除尘设施在运行,湿法除尘循环水池壁破损,导致循环废水经破损处流入雨水沟,直接排入外环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属于典型的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经取样检测,外排废水中总氮和氨氮浓度分别为32mg/L,15.8mg/L。

 

2023年4月1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对该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制作询问笔录等固定证据。2023年4月24日,大冶市分局对该企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行为决定书》。接到决定书后,该公司迅速利用水泥对湿法除尘循环水池壁破损处进行了修复。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考虑其小型企业经济承受能力,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相关规定,于5月24日将该企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持续通过夜查、节假日等错时执法,以“四不两直”的方式,严防企业利用夜间、周末、节假日等时段进行违法排污行为,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严厉震慑环境违法企业。该案件的办理,表明了黄石市大冶市在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利益和提升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能力等方面起到了表率和示范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