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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环资审判工作质效,江苏法院这么干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3-07-04 1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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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环资审判工作质效,江苏法院这么干 【讯】将现代能动司法理念贯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作为全国最早探索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的省份之一,巩固深化环境

 将现代能动司法理念贯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作为全国最早探索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的省份之一,巩固深化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改革,系统提升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效。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向社会发布江苏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22年6月—2023年5月)。

白皮书显示,2022年以来,江苏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价值引导、评价功能,紧紧围绕“公正和效率”主题,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据统计,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全省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一审案件6025件。

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大运河保护

2022年以来,江苏法院持续推进长三角区域案件审理执行司法协作机制和裁判标准统一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司法协作效能,服务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

据介绍,东台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审结的“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系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管辖的长江非法采砂案件。本案判决生效后,江苏法院按照《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的要求,主动向安徽法院移交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用于异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是全国法院首个主动将生态环境修复资金跨省移交给受损地法院的案例,成为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工作践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长江全流域保护的范例,被写入今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同时,沪苏浙皖四地高院聚焦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使用管理等环资审判实务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题业务研讨,进一步完善一体化案件裁判标准。

江苏法院还强化对涉及大运河生态保护、文化遗产、遗址遗存保护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指导,为大运河保护提供司法保障。

如,宿城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与骆马湖水利管理局等八家单位召开座谈会,了解大运河环境资源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听取司法保护方面的工作建议,集聚更多力量保护运河生态。

又如,姑苏法院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与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就古城运河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座谈交流,建立环资案件诉源治理机制,共同守护运河水清天蓝。

由盱眙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审结的李某宗等3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人李某宗等3人多次在夜间采用“打钢钎”“挖盗洞”的方式实施盗掘古墓葬活动,法庭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宗等3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宗等3人在各自参与范围内对考古挖掘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持续优化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

白皮书指出,2022年,江苏法院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化建设,完善外部协调联动,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建设,充分发挥“9+1”机制全流域保护、跨区划管辖、专门化审判效能。

江苏法院还持续推进现代科技同环境司法深度融合,以司法数据中枢和智慧大脑建设为牵引,深化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运用,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智能化水平。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承建中国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平台,构建上下贯通、横向联通的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一张网”,为环境司法决策和司法统计提供全面及时准确大数据分析服务,为案件审理、环境治理提供科技支撑。该平台已于2023年1月12日在全国法院正式上线运行。

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前提下,江苏法院加强司法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机关协调联动,尤其是在证据的采集与固定、案件的协调与和解、判决的监督与执行等方面做好衔接配合。

如,宿城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与公安、检察、渔政召开长江重点水域司法保护座谈会,加强在涉渔案件中暴力抗法、犯罪工具、渔业资源损失等方面的取证,进一步完善流域水生物保护共建机制。

玄武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与公安、检察、红山森林动物园就野生动物救护问题进行座谈研讨,提升野生动物救护的实际效果。

徐铁法院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与环保行政机关开展专题讲座,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取样、查封、鉴定及作案工具的移送等问题进行反馈,并就共享环资专业培训及环资专家库与行政机关达成共识,有效促进环境执法司法衔接,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效果。

白皮书显示,江苏法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完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46个,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

如,灌南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紧紧围绕“陆海统筹、河海一体”目标,深入挖掘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与向海而兴战略融合互通点,深化海洋牧场司法执行基地建设,开展人工鱼礁、海岸线环境治理等修复项目,推进修复体系提档升级。

系统提升生态环境司法治理成效

江苏法院还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坚持现代能动司法理念,开展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多措并举推动行政纠纷化解,强化环境法治宣传,系统提升生态环境司法治理效能。

落实《环境保护法》公众参与原则,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流动优势”,深入生态保护地、村居社区、厂矿企业开展庭审、组织调解,就地化解环境纠纷,用法治力量助力环境保护。

灌南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定期开展“巡回审判村村行”等系列活动,一年来,累计开展巡回审判10次、普法宣传12次、召开非法采矿犯罪等类案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3次,实现案件审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相统一。

东台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常态化开展环资审判进村居、进景区、进校园、进园区、进机关“五进”活动,选取符合当地生态特点的多发性常见性犯罪案件进行巡回审理,先后赴启东吕四港、建湖芦沟镇、东台弶港巴斗村等地开展巡回审理12场次,近400名群众旁听庭审,努力把庭审打造为群众身边的环境保护“法治公开课”。

此外,江苏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把“抓前端、治未病”的要求落到实处,适应人民群众对环境纠纷解决方式多样性需求,在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同时,推动完善调解、协商等非诉讼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为环境纠纷的解决提供多元化的选择,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

在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第二环境资源法庭审结的兴化10余家造船厂不服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及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系列案中,因案件众多且涉及搬迁,为避免矛盾激化,承办法官主动与行政机关沟通,提出调解建议,后行政机关成立该系列案件工作专班,成功化解矛盾,原告均主动撤回起诉。法院还围绕审判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推动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