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7月1日起施行图为河南省永城市矿山修复项目。(资料图)张献伟摄【讯】7月1日,《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
图为河南省永城市矿山修复项目。(资料图)张献伟摄
【讯】7月1日,《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旨在加强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
《条例》共分七章三十五条,主要围绕“矿产资源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统一”这一主线,突出了政府管理职能的具体化、责任体系的明确化,进一步确定了露天矿山企业、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社会公众等各方在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中的责任与义务。
《条例》总则部分,细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监管中的职责,同时对露天矿山、历史遗留露天矿山,以及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应当坚持的原则进行了明确。
《条例》突出规划在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中的引领作用,制定露天矿山专项规划,规范采矿用地,并对圈定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重点区域提出更高管理要求。
在安全生产、矿山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尾矿库等方面,《条例》进一步规范露天矿山管理,并建立绿色矿山名录,细化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度。
在生态修复部分,《条例》提出,明确生态修复主体,建立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标准体系,提高生态修复标准和质量;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基金提取和使用,规范中央转移支付支持的生态修复资金管理,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缓解矿山生态修复资金不足;构建金融等服务平台,提高行政机关服务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能力和水平。
在保障监督部分,《条例》明确露天矿山督察内容和范围等要求,建立系统、完善的露天矿山监测、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促进执法监管长效常治,并从严从重制定行政处罚事项和裁量标准,提高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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