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依法对一企业减轻处罚16万元
东莞依法对一企业减轻处罚16万元【讯】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完成了全市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双案并查”“双案并结
【讯】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完成了全市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双案并查”“双案并结”的首宗案件。这宗案件也是东莞市首宗因违法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而获得减轻处罚的案例。
4月19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以下简称清溪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巡航检查时,发现一家金属制品企业擅自拆除两套喷淋设备,压铸熔融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后未经处理直接排至外环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清溪分局随即对其进行调查取证并立案上报。
鉴于这家企业废气直排的行为造成了大气环境污染损害,经鉴定评估,清溪分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决定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程序,实行行政处罚案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同步进行。企业负责人积极配合开展磋商,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确认全部违法事实,及时完成整改并签署了赔偿协议,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了协议中的全部义务。
根据《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综合考虑到企业积极整改的态度及完成整改的效果,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按拟处罚款金额的50%进行减轻处罚,即最终罚款金额由原先的32万元减至16万元。
据了解,以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在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决定之后开始办理。而在此案办理过程中,东莞市生态环境部门采用了“同时调查、同时启动、同时追责”的模式,既有利于保证生态环境损害证据的完整性,也可避免多次补充调查增加企业负担、浪费行政资源,提升了办案质量和效果,打破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是探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次成功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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