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葫芦岛市海雷机炭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8日 ,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现场检查时,葫芦岛市海雷机炭贸易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煅烧炉废气收集管道挡板未关闭,烟气脱硫处理通过旁路直接排放,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
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对企业所产生污染物进行处理的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均规定,禁止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各排污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必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开启、正常运行。
本案中葫芦岛市海雷机炭贸易有限公司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最终导致其被市生态环境局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其付出惨痛代价,得不偿失。这里提醒各排污单位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同时企业日常生产过程中必须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落实人员监管责任,加强污染防治设施检查,第二环保部门积极帮助指导企业整改环境问题,对企业整改情况后督查,同时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真正感受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案例二
葫芦岛港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5日,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对葫芦岛港口堆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货场内西北角、
东南角贮存的部分货物防尘措施不完善,货场堆存的部分黄沙、电石渣等货物料堆约800立方米未进行全覆盖,作业现场未洒水止尘存在扬尘污染问题。涉嫌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查处情况
葫芦岛港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额度参照《葫芦岛市生态环境主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和处罚:
1、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案件启示
本案中,葫芦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相关规定,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可以说给企业敲响了警钟。作为企业环保管理人员,要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结合宣传培训,增强环保意识,加强日常检查,落实好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
来源:葫芦岛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