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若干措施,推动职能部门履行好生态环保职责
山东出台若干措施,推动职能部门履行好生态环保职责【讯】“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每季度至少一次专题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单
【讯】“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每季度至少一次专题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落实情况的监督督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政府分管负责同志除定期听取汇报、组织协调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开展督查督办或牵头负责推动落实。”这是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日前印发的《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中提出的明确要求。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侯翠荣告诉记者:“制定出台《若干措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断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的现实需要;是推动省有关部门(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的有力举措;是推进权责明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
生态环境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8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指示,要求认真抓好落实。《若干措施》起草期间,先后征求了16市政府以及省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并与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等22个部门(单位)会签达成一致,经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生态环境委员会文件印发实施。
《若干措施》要求,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聚力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完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
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面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兼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主任、一级巡视员姚云辉对记者说:“《若干措施》提出,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从严从实推进解决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信访举报等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整改,一项任务一项任务抓落实,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若干措施》指出,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结合山东省实际,及时完善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各级各部门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时,应当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特别是牵头部门。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
《若干措施》要求,主动公开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责任落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办,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
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部门(单位)职责边界清单确定的相关职责,形成完整准确、清晰直观、具体可行的本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依法依规通过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根据调整情况及时更新。
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副主任马运文说:“《若干措施》明确,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以及上年度牵头负责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四减四增’等方面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抄送国务院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依规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梳理本部门(单位)或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事项、重要工作要求和重点难点问题,按程序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或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专题研究。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向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
《若干措施》指出,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会议应当及时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确定本部门(单位)牵头负责同志和牵头业务处室,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
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强化对本部门(单位)或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的督察检查,对发现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失职失责等问题,应当按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等。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受理,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严肃、精准、科学、有效实施问责,既要防止流于形式,也要避免泛化简单化。审计部门应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及专项审计工作。
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
《若干措施》提出,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正向激励机制,关心关爱基层一线干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机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坚持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力度。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调整补充中,注重选配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善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且成效明显的干部,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和落实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政策,加大容错纠错、尽职免责工作力度,保护基层和一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积极性,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担当、能负责、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若干措施》明确,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公安、法院、检察等机关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检察等部门(单位)切实发挥刑事打击和监督保障作用,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履行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加强工作协调和统筹衔接,会同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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