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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链厂直排含重金属废水,老板被判刑、处罚金+“从业禁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4-03 10:02:22   浏览次数:57
核心提示:2023年04月03日关于拉链厂直排含重金属废水,老板被判刑、处罚金+“从业禁止”的最新消息:【讯】在被生态环境部门查处后,拉链厂经营主施某群不思悔改继续开展生产,将含有超标重金属锌的废水直排入周边环境。近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施某群有期徒刑七个月,


在被生态环境部门查处后,拉链厂经营主施某群不思悔改继续开展生产,将含有超标重金属锌的废水直排入周边环境。近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施某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判决禁止被告人施某群在三年内从事拉链喷漆加工相关职业。

案件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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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以来,被告人施某群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购买相关排污设施的情况下,组织车间工人将去油清洗拉链头产生的废水通过车间外排口排入化粪池,与生活污水稀释后排入市政管网。

同年5月21日,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局在检查时发现上述违法排污行为,生产污水已通过化粪池排到晋江阳溪。

经监测,车间外排口淤积废水锌浓度152mg/L,超标30.4倍。另查明,被告人施某群所经营的车间曾因未办理环评、环保验收手续被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拆除超环评的生产工序。

庭审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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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被告人施某群就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与公益诉讼起诉人晋江市检察院达成调解,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以及鉴定评估费用,并在《福建法治报》刊登道歉公告。

晋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群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锌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考虑到被告人施某群在被生态环境部门查处后,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仍继续开展生产,直排重金属超标的废水,为有效杜绝二次犯罪,法院在对被告人施某群判处刑罚的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拉链喷漆加工相关职业。宣判后,被告人施某群服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废液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不少“黑心”厂家为谋取利益,铤而走险,直排重金属废水,对周边水体造成极大的污染。晋法君在此告诫厂家,切不可心存侥幸,违法排放、倾倒有害物质,否则小心吃上罚单,人财两空!

自2017年2月以来,晋江法院对涉及重金属污染犯罪重拳治污,共计判处14名污染环境被告人“从业禁止”,充分体现对于屡禁不止的环境污染犯罪严惩重罚的司法导向,对于斩断污染环境产业链条、震慑潜在的污染者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键词: 被告人 废水 重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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