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环资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意见
宁夏出台环资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意见【讯】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联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出台《关于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依法规范环境资
【讯】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联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出台《关于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依法规范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办理程序,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20年年底,宁夏高院通过对2019年至2020年全区6315件环境资源案件类型分析,提出了全区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的设想,制定并实施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实施集中管辖审理办法(试行)》《宁夏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
此次出台的《意见》,再次深化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明确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主要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自然环境的犯罪案件;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等侵害动物植物、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生物多样性的犯罪案件;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破坏土地、矿产资源,损害生态环境的犯罪案件;放火、失火、决水、爆炸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以及违反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造成严重损害生态环境后果等犯罪案件。
《意见》明确,对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以“属地侦查、集中羁押、集中审查、专业审判”为原则。公安机关按照地域管辖的原则,对犯罪地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并报送本意见中集中管辖的检察院批捕、审查起诉。
对数罪中,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是主罪,或者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虽然不是主罪,但是其他罪名与其具有关联性(如非法购买枪支后实施了非法狩猎犯罪)的案件或属于上下游犯罪(如非法采矿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按照集中管辖的意见办理。
《意见》要求,公检法机关要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工作,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办理的沟通协调和会商机制,保障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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