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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22 11:02:33   浏览次数:26
核心提示:2023年02月22日关于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最新消息:【讯】统计数据显示,自我国签订《巴黎协定》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涉碳案件近112万件。随着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持续推进,涉碳诉讼案件数量呈现逐渐增多趋势,各级人民法院审理


统计数据显示,自我国签订《巴黎协定》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涉碳案件近112万件。随着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持续推进,涉碳诉讼案件数量呈现逐渐增多趋势,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碳案件急需及时、有力的审判指导。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第一部涉‘双碳’规范性文件,对于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碳这一新领域的各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于助力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如是说。

■ 2016年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涉碳案件近112万件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并专门论述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其中,部署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强调要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

发布会上,刘竹梅介绍,《意见》紧扣国家“双碳”目标,对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主要任务,遵循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的原则要求,立足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统计数据显示,自我国签订《巴黎协定》(2016年4月22日)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涉碳案件近112万件。其中,涉经济社会绿色转型案件1.5万件,占比1.4%;涉产业结构调整案件13万件,占比11.9%;涉能源结构调整案件90万件,占比最大,为80.4%;涉碳市场交易案件600余件,占比0.06%;其他涉碳案件6.9万件,占比6.2%。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统筹协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要求,《意见》提出,审理新业态新模式生产服务消费案件,要强化对新类型环境权益交易模式、资源要素市场创新的规则指引;审理温室气体排放民事侵权案件,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刑事案件,要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处理好固碳和增汇的关系,积极引导和规范侵权人购买碳汇产品折抵赔偿碳汇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审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案件,要强化企业环境责任意识,依法披露环境信息,有效遏制资本市场“洗绿”“漂绿”不法行为。

自2021年7月正式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以来,我国碳市场已成为全球覆盖碳排放最大的市场。针对涉碳交易纠纷案件类型新、数量逐年增多等特点,《意见》提出,审理碳排放权交易案件,要依法明晰碳市场交易相关主体之间的权责,推动提高市场流动性、形成合理碳价,增强企业碳减排动力;审理碳排放配额等担保案件,要稳固碳市场业务创新的制度基础,助力碳交易产品发挥融资功能,稳定市场预期。

碳排放数据是开展交易的基础,数据质量是碳市场的生命线。刘竹梅介绍,《意见》提出,审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案件,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对部分企业虚构、捏造、瞒报、漏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助力提振市场信心,为全国碳市场有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 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各类涉碳纠纷案件

为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各类涉碳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月17日同步发布11个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李相波介绍,本批典型案例系经过地方三级人民法院推荐,最高人民法院在筛选过程中充分征求了相关科研院校的法学、环境学等方面的专家以及部分审判执行一线法官意见,最终遴选而出。

记者注意到,这批案例包括比特币“挖矿”服务合同、温室气体排放环境侵权、水泥产能指标转让合同、破产案件中将危险废物处置费用认定为破产费用、碳排放配额转让合同及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技术服务合同、碳排放配额清缴行政处罚、碳排放配额强制执行、破坏环境监测计算机信息系统、滥伐盗伐林木碳汇赔偿等多方面的内容,都是近年来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中的新类型案件。

如,在上海某实业公司诉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将能源消耗巨大且已被国家列入淘汰类产业的比特币“挖矿”行为所涉合同,认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的合同。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洪艳蓉认为,这一案例的开创性意义在于,既有效缓解了面对多变的黑/灰色产业无法及时上升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层面预先规制的困境,也深入贯彻了市场化的纠纷解决思路并建立起治理“挖矿”行为的风险收益约束机制,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规范、保障和引导绿色发展的积极作用。

杭州某球拍公司破产清算案,是入选本批次的典型案例之一。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预防性司法理念,践行生态权益优先保障的破产审判新思路,在破产程序中将生态环境治理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优先列支,消除了破产企业留存危废物的环境污染隐患。

环境瑕疵财产无论在清算程序还是重整程序中,都极易成为意向买受人或潜在投资人参与竞买或重整投资的“绊脚石”,易导致破产财产因市场化程度不足而未能实现价值最大化。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啸点评认为,先治理污染再处置资产的破产财产处理思路,既保护了破产企业的财产安全,又解除了意向投资人的后顾之忧,加快推动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切实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广西某矿业公司诉内蒙古某水泥公司等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确认前后两份转让协议均有效的同时,考虑到第二份转让合同的水泥产能置换已经按照转入地、转出地政府要求实际履行完毕,依法驳回第一份转让合同受让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保障产能置换政策有效实施,避免出现合同履行“僵局”,为建材行业开展节能降碳改造、产业结构深度调整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

■ 不断探索裁判执行方式,完善“双碳”审判体制机制

自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或审判组织2426个,设立南京、兰州、昆明、郑州、长春、乌鲁木齐环境资源法庭,构建有助于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案件归口审理制度,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将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案件分别纳入五大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之列。各级人民法院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归口审理涉碳案件等环境资源案件,统筹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与应对气候变化。

“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经过十余年发展,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探索创新了一系列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特点的环境资源审判独有的裁判执行方式和经验。”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三级高级法官孙茜介绍。

如,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适用禁止令、行为保全等措施;探索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劳务代偿”“认购碳汇”等裁判执行方式,促进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及时有效恢复,提升固碳增汇能力;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设立碳中和等生态修复基地。此外,审理高耗能、高碳排放企业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还注重引导企业采取淘汰落后产能、扩大绿色生产的方式替代履行。

比如,典型案例陈某华滥伐林木案中,人民法院探索在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引入“系统化、流程化、规范化、可量化”的森林碳汇补偿机制,落实“损害担责、恢复生态、堵疏补漏”原则,体现了生态修复优先、固碳与增汇并举、刑事责任与修复赔偿相协调的环境资源司法理念。

全国碳市场是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是低碳技术创新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发挥着促进企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作用。同时,碳市场这个新生事物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一些争议纠纷也进入诉讼渠道。

“随着全国碳排放权市场交易主体、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的扩容和多元化,还会带来涉碳纠纷案件类型、数量的进一步增加。”孙茜表示,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将加大对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碳汇等涉物权、合同、侵权案件,以及在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核证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进行登记、交易的其他碳产品案件,环境保护税案件等涉碳领域新类型案件的审判指导力度,推动碳市场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运行。

此外,人民法院还将强化诉讼与调解、仲裁等替代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尊重意思自治和市场逻辑。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作,依法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协同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和生态环境系统治理,坚定不移走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司法服务道路。

专家点评11起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

1 上海某实业公司诉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近年来,比特币价格暴涨刺激了通过“挖矿”原始取得该虚拟商品需求的高企,但这一活动因高能耗并严重污染环境而被我国行政部门列入淘汰类行业名单,实践中仅靠行政执法难以全面禁止。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尊重行政部门对“挖矿”行为的产业认定,未止步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将其上升定性为不符合《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规定而违背“公序良俗”,纳入合同效力评价体系,继而否定“挖矿”交易的有效性而使当事人各担风险,解决争议。由此,开辟了适用《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的裁判性规则新路径并构筑了通过否定商事合同效力,限制当事人从事有害绿色发展民事法律行为的裁判新思路。

点评专家:洪艳蓉,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2 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诉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大气污染案件。纵观全案,有几点值得推介:一是责任追究到位。在本案中,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能够严格依法办案,没有出现“以罚代赔”和“以刑包赔”现象,依法保护国家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审理过程中,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类案件“三审合一”模式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三是本案在判决书中,除了适用《环境保护法》之外,还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条款,作为一起大气污染案件,这样的法律适用更具有针对性。

点评专家:张梓太,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3 广西某矿业公司诉内蒙古某水泥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尽管本案实质为民事合同纠纷,但案涉合同内容为企业产能置换,与节能减排紧密相关。在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我国制定了多项产能置换、减量等碳减排政策。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在遵循法治原理的前提下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支持企业低碳绿色发展内容的合同得到全面履行,是人民法院依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有益探索和实践。

点评专家:竺效,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教授

4 杭州某球拍公司破产清算案

本案践行了生态权益优先保障的破产审判新思路,要求破产企业先治理污染再处置资产,并支持将破产程序中的污染治理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优先列支。此举至少具有三方面积极意义:一是突出预防性司法理念。二是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三是明确管理人生态保护职责。本案中,管理人积极履职,对厂区内危险废物进行主动核查,将环境治理工作落到实处。管理人积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适时制定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的意思自治在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应被充分保障,最终以91.26%的赞成比例高票通过。因此,本案对于引导管理人积极履行生态保护职责具有示范意义。

点评专家: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5 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诉广州某交易中心等合同纠纷案

不同于自生自发性的传统市场,碳市场、碳交易系统在本质上不仅是一种市场机制,而且是一套非常精细、复杂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制度。碳市场的建立和运行,必须以民法为基础,以相关的行政管理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为保障。在本案交易双方选择的碳排放配额交易模式下,交易平台既没有义务保证买受方的交易账户必须持有满足案涉交易的相应资金,也没有义务保证出卖方一定可以获得案涉交易款项。碳交易平台在本案中非案涉交易相对方或者保证方,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承担交易风险,但应当依照相关行政规章和政策建立和执行风险管理制度,违反该监管义务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点评专家:王明远,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教授

6 北京某清洁能源咨询公司诉某光电投资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本案的双方当事人签订《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服务协议》,由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CCER开发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如果在此类合同履行中产生诸如本案所涉的争议,需结合合同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判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归属。除了本案合同所涉的CCER开发形式外,还有专业机构采用参与CCER项目并分享开发收益的方式。从本案的裁判可见,无论采用何种开发方式,人民法院公正、专业及高效的审判都可以为我国CCER项目及市场的建构和稳定发展提供坚强有利的法治支撑。

点评专家:丁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7 深圳某容器公司诉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行为案

按期清缴碳排放配额是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但并未申请复核,而是作为抗辩理由拒绝履行清缴义务。人民法院支持、监督行政机关对不履行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为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实现和碳市场的健康运行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点评专家:张希良,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

8 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与福建某化工公司等碳排放配额执行案

本案执行的是企业富余的碳排放配额。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与节能减排积累下来的碳排放配额,不但为企业今后扩大生产提供发展空间,还可以激励企业不断进行环保技术的改进与创新。在碳排放配额执行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主动了解碳排放配额交易机制,重视企业发展对碳排放配额的需求,避免因执行阻滞甚至破坏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本案作为全国首例“碳执行”案件,成功探索了碳排放配额市场价值的实现方式,拓展了民事强制执行的新思路。更为重要的是,本案的成功执行还为排污权等“绿色权利”的执行提供了生动的模板与宝贵的经验。

点评专家: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9 韩某涛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本案是一起排污单位对烟气排放连续在线监测系统中污染物的后台参数进行篡改而构成犯罪的案件。这类案件的及时查办和对违法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是对相关排污单位和监测机构的极大警示,同时,也是遏制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及其非法排污行为的重要法治保障。

为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我国正在采取碳排放配额、碳排放权交易等各种措施,在碳排放的监测、数据计算方面也会涉及造假问题,本案及其类案的审理,也为相关碳排放数据造假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提供了审判经验。

点评专家:王灿发,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主任、教授

10 阿罗某甲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本案中,被告人按照生态修复方案补种树木,并确保当年造林存活率不低于90%,三年保存率不低于85%,通过对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和可持续管理减缓气候变化,恢复已被破坏的森林生态系统,通过植物的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储存在植被和土壤中,从而增加陆地碳储存(即碳汇)。司法引导、促进利用森林生态系统吸收二氧化碳的能力来抵销化石能源燃烧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有利于发挥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技术较成熟、成本较低的优势,能够为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发挥积极作用。

点评专家:徐晋涛,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11 陈某华滥伐林木案

本案中,人民法院创新性地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根据被告人滥伐林木的具体行为及其他综合因素,一方面,对快速核算林业碳汇损失、通过认购林业碳汇扩展生态修复方式进行了有益探索;另一方面,坚持了涉碳汇赔偿适用范围的严谨性和宽严相济的量刑原则。

点评专家:王乃祥,北京绿色交易所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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