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要遵循什么原则?包括哪些指标?独家解读来了
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要遵循什么原则?包括哪些指标?独家解读来了【讯】生态保护修复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为提升生态系统自我恢复能力,增强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促进自然生态
【讯】生态保护修复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为提升生态系统自我恢复能力,增强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质量的整体改善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全面增强,遵循自然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对退化、受损、服务功能下降的生态系统进行恢复、重建和改善的工程建设和相关活动。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开启了系统修复治理的新局面。
然而,生态保护修复过程中仍存在“重手段轻效益”“重局部轻区域”“重植被轻功能”“重修复轻管护”等问题,特别是局部地区“生态形式主义”现象突出,导致生态保护修复效果大打折扣。同时,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机制和评估技术体系尚不完善,不利于对生态保护修复开展有效监督以及进一步改进完善生态修复工作。为此,生态环境部制定印发《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技术指南(试行)》(HJ 1272-2022)(以下简称《指南》),规范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技术要求,更好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职责。
成效评估是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监督的重要手段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我们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持续加强和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督评估”。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完善生态保护修复评估体系,构建生态修复标准体系,加快制定覆盖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和重点区域以及贯穿问题识别、方案制定、过程管控、成效评估等重要监管环节的生态修复标准。2022年3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十四五”生态保护监管规划》,进一步要求针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的关键环节,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监督评估。
《指南》的出台,贯彻落实了国家生态保护修复相关监督要求和生态环境部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的工作职责,填补了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空白,对规范生态保护修复成效监督,推动生态保护修复监管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防止生态保护修复中形式主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是成效评估的根本遵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生态保护修复作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重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系列论述,推动了我国生态保护修复理念实现根本性转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着力提高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和稳定性,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质量整体改善。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强调遵循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动态性及其内在规律,用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对山水林田湖草等各类自然生态要素进行保护和修复。
为贯彻上述要求,《指南》以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作为基本原则,将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作为评估目标,以自然规律为基本遵循,坚持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湿则湿、宜荒则荒,突出整体性和系统性,科学确定评估内容和指标,客观反映生态保护修复成效,发挥结果导向作用,推动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持续向好发展。《指南》充分衔接相关国家标准、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兼顾已有技术规范与方法,根据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区域性、复杂性、长期性等特点,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评估,增强了评估的可操作性和兼容性。
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显著是生态保护修复的主要目标
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是我国“十四五”时期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任务。通过识别资源环境与生态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围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这一核心目标,从优化生态空间格局、畅通生态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消除生态胁迫影响等方面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是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基本要求。在总结世界各国生态保护修复实践的基础上,国际生态修复学会提出了“净增益”的概念,通过定量评估生态保护修复实施前后的净增益变化,来反映生态修复成本与效益的边际效应。
鉴于以上目标要求,《指南》围绕履行生态保护修复监督职责进行设计,聚焦生态保护修复实施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及其长期持续发挥的作用,围绕生态系统格局、生态系统质量、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人为胁迫等方面,建立了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指标体系,明确了生态保护修复成效监督的重点内容。指标体系具体包括9个共性指标和1个特色指标,其中,“主导生态功能”“环境质量”“生物多样性”指标更加突出了生态保护修复的重点;“生态连通性”强调了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景观连通性;“公众满意度”则体现了利益相关方对生态保护修复的认同性;“特色指标”为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提供了针对性选择,增强了具体操作过程中的灵活性。
强化评估结果运用是持续发挥生态保护修复作用的重要保障
《指南》是生态环境部门在生态修复监督领域的重要行业标准,可有效推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开展。根据《指南》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将生态保护修复成效的主要结论与定量化结果,纳入生态保护修复实施责任主体的绩效考核,可督促责任主体及时发现问题,防止生态形式主义,改进低效生态保护修复方式,促进我国生态保护修复健康高效发展。
应加强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宣贯和培训,根据生态保护修复监督需求,对生态保护修复相关政策、规划、工程等生态环境成效进行适时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用好评估结果这把“尺”,充分发挥评估预警作用,及时发现生态保护修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应对措施,保障生态保护修复成效的长效发挥;共享评估结果,为财政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支撑和保障,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努力实现长治长效。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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